法院一審二審是啥意思_原審法院是指一審法院嗎?
特邀律師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1、性質不同。歸根到底,由于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5、審理方式不同。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6、裁判方式不同。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于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并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7、審理期限不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案件必須經過一審,一方當事人對一審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二審法院。一審法院一般是區、縣法院,只有極少數重大、疑難案件會由市法院、省法院一審。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訴。裁定的方式同,都用判決或者裁定。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正確的,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如果認為一審判決程序不當或者認定事實不清楚的,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如果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決改判。
一般情況下,原審法院是指一審法院。如果是二審后再審的案件,再審時一般會表述為原一審法院、原二審法院(本院再審的就稱本院,提審或指令再審的稱原二審法原審法院是指第一次審理你的案件的法院即為原審法院。在實踐中,一般級別管轄問題由法院自行把握。但如果一審法院已經做出判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之規定“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法院應當以嚴重違反程序為由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而后根據級別管轄確定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訴訟中的一審
就是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
二審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三審
在我國是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