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許可證的采礦規模_采礦許可證申請條件?
特邀律師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金屬非金屬礦產辦理采礦權階段需要兩個證,即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根據開采礦種對應不同級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現改為自然資源,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中:
采礦許可證登記權限: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文件后面的附錄可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礦種為:1煤 2石油 3油頁巖 4烴類天然氣 5二氧化碳氣 6煤成(層)氣 7地熱 8放射性礦產 9金 10銀 11鉑 12錳13鉻 14鈷 15鐵 16銅 17鉛 18鋅 19鋁 20鎳 21鎢 22錫 23銻 24鉬 25稀土 26磷 27鉀 28硫 29鍶 30金剛石 31鈮 32鉭 33石棉 34礦泉水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里面有以下幾條:
(八)石油、烴類天然氣、煤成(層)氣、放射性礦產由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
(九)煤(煤井田儲量1億噸(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儲量5000萬噸(含)以上)、油頁巖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其余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十)鎢、錫、銻、稀土礦床儲量規模為中型(含)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其余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十一)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金剛石、鈮、鉭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其余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十二)二氧化碳氣、地熱、硫、石棉、礦泉水的開采,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十三)海域(含內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礦產資源的,由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
(十四)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按照本通知對內資企業發證的權限頒發采礦許可證。
因此,刨除去以上這些,采礦許可證發證權限基本就歸于市、縣,一般通俗意義上說三類礦產基本就是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證了,如石灰巖(建筑石料用)、砂巖(磚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磚瓦用)、粘土(磚瓦用)、頁巖(磚瓦用)。二類礦產一部分歸市級,一部分歸省級。像石灰石這種規模中型以下的就是市級發證,大型以上的歸省級。長石礦礦物含量大于10t的就歸省級,小于的歸市級。
所以,一般采石場采礦許可證辦理基本不用通過省級國土資源廳審批,一般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就可以了,甚至到縣級。
但是,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最終發證機關還是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至少遼寧是這樣的。
像要開礦,兩證缺一不可。
一、二者內容不同:
-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
- 采礦權出讓合同是采礦權人依法將已獲得的采礦權出讓與第三方時所簽訂的合同。
- 二、二者規范主體不同:
- 采礦許可證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主體是采礦權人。
- 采礦權出讓合同是采礦權人將采礦權出讓給受讓人,主體是受讓人。
- 三、二者核發機關不同:
- 34種重要礦產大型規模以上礦山的采礦許可證由國土資源部直接頒發,34種重要礦產中型以下礦山(含中型)及34種重要礦產之外的其他礦山的采礦許可證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小型非金屬礦產資源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
- 采礦權出讓合同的生效,首先采礦權人滿足出讓資質、受讓人滿足受讓資質,之后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分立采礦權的申請,經批準并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 總結,通俗點說,前者是獲得采礦權的證明,后者是出讓采礦權的證明。
《礦產資源法》(1986年通過,1996年修正)第十六條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審批進行了闡述。 2005年,《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對礦產資源采礦許可證審批權限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具體如下表所示。 國土資源部采礦許可證審批權限分類表 備注:礦產儲量規模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制定,具體參考《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
采礦許可證,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向采礦企業頒發的,授予采礦企業以采礦權的正式法律文書。
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準前對其開采范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在批準后根據批準文件頒發;特定礦種開采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準前對其開采范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在批準后根據批準文件頒布。向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和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