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事項效力范圍_論法的適用的效力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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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3個原則:1、屬人主義。即法對自然人的效力以國籍為準,法適用于本國人不適用于外國人。本國自然人無論在國內外,都受本國法律制約。2、屬地主義。即法對自然人的
有以下3個原則:
1、屬人主義。 即法對自然人的效力以國籍為準,法適用于本國人不適用于外國人。本國自然人無論在國內外,都受本國法律制約。
2、屬地主義。 即法對自然人的效力以地獄為準,凡居住在本國領域內的本國人和外國人,一律受本國法律制約。而本國人在國家領域外,則不適用本國法律。
3、保護主義。 即以本國利益為準,只要侵犯了本國利益,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是在本國還是外國,都受本國法律制約。
狹義的法律則專指有立法權力的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主要是部門法。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XX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廣義的法律包括狹義的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以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數眾多的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都是廣義的法律而非狹義的法律。
1、冤案的發生、發展、終極,也就是一個整體,都處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國家賠償法》無溯及力,不能賠償。
2、冤案的發生,在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發展和終極,都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后,就其冤案的整體來說,正處在《國家賠償法》效力范圍之內,應該獲得國家賠償。
3、冤案的發生、發展都在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終極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后,就其冤案的整體來說,也正處在《國家賠償法》效力范圍之內,應該獲得賠償。
按照法的效力范圍的不同,可將法劃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這種分類主要適用于成文憲法制國家。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個法的淵源體系中一般說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種規范性法文件。在中國這樣的單一制國家,根本法即憲法的別稱。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憲權的聯邦制國家,根本法是憲法的一種,即聯邦憲法。
普通法是憲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統稱。普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種類是繁多的,它們各自的地位、效力、內容和程序亦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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