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酌定不起訴_交通死亡事故檢察院不起訴的是不是就不形成交通肇事罪?
特邀律師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取得民事賠償諒解書后檢察院有權決定不予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嗎?
這個問題,檢察院有權決定,但是會非常慎重。
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有這樣一些情形: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幾種情況,對于一起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來說,很難符合條件,因此檢察院作出這樣的決定是非常慎重的,因為類似的案件很多,關注的人也很多,檢察院受到的壓力也大,貿(mào)然決定不起訴,搞不好會惹出很多麻煩。
司法實踐中,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有取得受害者刑事諒解的案件,多數(shù)情況是符合緩刑條件的從輕判處緩刑,不符合緩刑條件的從輕判處徒刑。
不用擔心影響政審的是犯罪記錄,這個記錄公安局可以查,也是要進檔案的,一旦有這個記錄,就不能考公務員了,這個千萬要當心。你的案子是交通肇事不起訴,案件是在檢察院結束的,還沒有進入法律審判程序,檢察院沒有追究你的刑事責任,你沒有犯罪記錄。交通肇事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的,不涉及個人品行所以,是不會影響政審的
不一定,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辦理取保候?qū)彛婚喿x案卷,調(diào)取有利證據(jù),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或緩刑,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就不能定罪,并不能說不構成犯罪。因為檢察院不起訴是要分情況的,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相關規(guī)定: 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證據(jù)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guī)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jīng)過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