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之債內容_無因管理之債的處理?
特邀律師
首先確定是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之債的處理:1、無因管理之債的范圍。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間也就是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管理所指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無因管理人的管理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2、無因管理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過失而致使被管理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基于一般過失應當免除、減輕該責任。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1.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 象:違法事項;不能發生債的關系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生無因管理:(1)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2)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我看見田地里有頭牛,知道是你的,而你出國玩兒去了,我幫你牽回去并照顧了很久,期間我付出的草料費你應該補給我。我看見田地里有頭牛,以為是我的,我牽回去并照顧了很久,事后發現是你的,期間我付出的草料費你需補給我。因為我不是幫你管理事務
1、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2、如果在無因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被管理人財產損害,則表明無因管理行為在性質上已發生了變化,即無因管理行為已轉化為侵權行為,管理人不再是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務,而是在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因此應負侵權責任。但是認定無因管理行為是否已轉化為侵權行為,關鍵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過錯程度。一方面,由于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受到法律鼓勵的行為,從鼓勵此種行為的角度出發,對管理人在從事管理活動中應盡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不應太高,在一般情況下,管理人只要按照一個"善良管理人"所應盡的注意義務來處理管理事務,應認為其已履行了注意義務。在管理的事務處于緊迫狀態、不能延誤時機的情況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惡意或者并非毫不顧及本人的利益,即使具有一般的過失,也不應認為其已構成侵權。
舉例如下:
有一天你在公園里散步,看到一只小狗走失了,你看狗狗可憐,就帶回家照顧了幾天。你的這個行為就是無因管理。
狗主人沒有委托你照顧小狗,你也不是動物監管部門,沒有法定的義務來照顧狗,你就是管理人,狗的主人就是被管理人,也就是本人。
后來,狗的主人找到了你,你有權要求他支付狗狗在你家的這些費用,比如狗的糧食錢,洗澡錢等。這部分錢就是“無因管理”之債。
擴展資料
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毀。
只有ABD構成無因管理,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的損失或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對他人事務的管理,可見ABD項滿足這一條件,AB項是當事人為他人謀利的行為,D項是當事人為了避免他人的損失而對其羊只進行的管理,C項不是出于避免他人損失或為其謀利的目的,不構成無因管理。 另外,法律上并沒有“幫工關系”這樣的說法。
你好!不當得利就是沒有法定理由獲得利益,而他人因為你的獲利而受到損失,就是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無因管理是指在法律上沒有進行管理的義務,但為了他人的利益進行了管理,他人因此受益,這就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者的必要支出,受益人應當補償。
舉個例子:比如銀行利息計算錯誤,多付給你100元利息,此款對于你來講就是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銀行。
比如你家的牛走丟,被人撿到后對牛進行了照料飼養,那么此人既進行了無因管理行為,你應當補償她支出的合理費用。
下列諸債中,屬于法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法之債,單方許諾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特定的給付的法律關系。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法定之債主要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包括合同之債。 具體而言,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并造成損失而產生的債;不當得利之債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而產生的債;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產生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