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院管轄范圍_哪些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特邀律師
《刑訴》第二十條中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另外: 《刑訴意見》第七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到了副廳這個級別,再往上走需要的助力及各種條件已不是常人所能想象,因此在這里討論這個問題其實沒有意義。不過既然問到了,不考慮實際情況,我們也可以從理論上進行一些分析,權當交流,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首先解釋一下機構概念。
監獄管理局隸屬司法系統,系省司法廳下屬的二級行政局,主要負責轄區獄政管理工作。監獄管理局實行雙主官制,局長和政委常規設置都是副廳級,其中局長一般是由司法廳黨組成員或副廳長兼任。
地級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地方行政機關平行的國家權力機關,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我們常說的“一府一委兩院”,其中的兩院中的一院就是法院。法院在業務上實行的是垂直管理,最高院院長是副國級領導,省高院院長為副省級,地市中院院長則是副廳級。
從行政級別看,省監獄管理局局長和市中院院長是平級,兩個崗位起點一樣,分屬不同系統,很難比較出誰上升空間更大。但是考慮到單位平臺和層級,兩個崗位未來的晉升空間還是有區別的。
比如監獄管理局,其上級主管部門是省司法廳,廳長是正廳,副廳長是副廳,最多高配正廳職級,監獄管理局局長作為司法廳二級機構的主官,最高不可能突破正廳級別,大概率會在副廳崗位上干到退休。而市中院院長則不一樣,在這個崗位上干得好,很大可能調任省高院提拔擔任副院長,由于省高院院長是副省級,其副院長一般都高配正廳,這意味著市中院院長有很大概率晉升正廳,而且是實職,與監獄管理局最高解決正廳職級有本質區別。更何況,在高院還有進一步晉升的可能,理論上有望提拔副省,個人晉升的“天花板”實際上也比監獄管理局要高出很多。
換言之,理論上市中院院長要比監獄管理局局長有發展優勢。這點是毋庸置疑的。不過現實中還要看個人情況來定,畢竟到了這個級別,隨時有可能調任其他崗位任職,一旦走出本系統,未來就有無限可能,很多事情就不好說以后會怎么樣了。
一般在區縣人民法院開庭!因為關押被告人的看守所在區縣一級,這樣方便就近,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駕駛司法警車和提押、裝載在看守所羈押的人犯,即被告人,就地到庭由人民檢察院公訴、舉證、被告人或辯護人質證、控辯雙方法庭辯論辯駁、當庭開展對被告人法制法律法規幫助教育、審理、宣判等等庭審活動!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根據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問題挺有意思。
關于法院,我國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縣區級)、中級人民法院(地州市級)、高級人民法院(省級)、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級)以及鐵路、軍事等專門人民法院。
法院的區別不在于其判決書的效力范圍,只是為了區分案件的管轄范圍。也就是說不管哪一個法院的判決書,只要生效了,在全國都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