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抵押權人能辦順位抵押嗎_抵押權人是同一個的可以稱為順位抵押嗎?
特邀律師
第二順位抵押必定是第一順位抵押的余額抵押,但余值抵押未必是第二順位抵押。現房抵押物一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會協商一個合理的價值,如果尚有可供余值抵押空間,一般交易部門還是給予辦理余值抵押的。
《物權法》第194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物權法》未對余額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額抵押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債權人愿意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通過提交申請書,雙方身份證明、權屬證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關資料,登記機構可以為您辦理二次抵押。所以不需要征得同意,但一般登記機構要告知現在辦理抵押的債權人,他現在只能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第二抵押權登記機構很少辦。
順位抵押,就是指在第一個抵押權人抵押的情況下,原抵押物抵押給第二個抵押權人,第二次就叫第二順位抵押,所謂順位,就是第二個抵押權人的權利在第一個之后。一般情況下,辦理順位抵押,需要準備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民政局婚姻檔案,房產證、國土證、借款合同、征信報道、銀行流水、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其他佐證(佐證可包括車子等)同時,有租房合同的,需攜帶租房合同一起到貸款機構辦理。
同一財產辦理兩個及以上抵押登記的,每個抵押都具有優先受償權(相對于沒有抵押的或者雖然抵押但是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而言),但是先抵押的優先于后抵押優先受償。附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