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去公證處公證嗎_離婚協議書可以到公證處公證嗎?
特邀律師
問:我和妻子因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我們已經前往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各執一份用于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因為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給付尚未履行,請問有沒有必要對《離婚協議書》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答:
1、公證行為,就是由法定的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這個過程,有點類似見證(在場人簽字),只不過證明的主體替換成了國家依法設立的公證機關罷了。
2、對《離婚協議書》的公證,就是由公證處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
3、因你們已經辦理好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書》已經經過了法定機構即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構的審查。該離婚協議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獲得審查通過后,民政局出具了離婚證。民政局同公證處一樣,也是國家的法定機構。辦理離婚登記,其實就已經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了證明,與你們要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效果是一樣的。
4、因此,你們在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已經具有了法律效力。不需要再去公證處辦理公證了。如果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履行,另一方直接起訴至法院即可。
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因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如果您的離婚證已拿到手,離婚協議書也已經在民政局備案,沒有必要花那份公證費。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結婚和離婚都是要通過登記來完成的,如果沒有登記離婚,協議簽好之后,是沒有生效的,該協議就是民法里面所講的附條件生效的一個合同,即以離婚為前提,該協議才生效,如果沒有離婚(經過法定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也就無異廢紙了。
您好,作為一個律師,我想告訴您的是,離婚協議是雙方就離婚涉及到的有關孩子撫養權及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的協議。如果只有一紙離婚協議,并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攜帶雙方都簽字的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只有辦理了離婚登記,這時離婚協議才有了法律效力,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都按離婚協議辦理。若一方不遵守,則另一方可以訴諸法律。所以說只有一紙離婚協議而未辦理離婚登記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離婚協議經公證以后是否有效呢?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它的真實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但其并不具有直接的執行力。如上一段所述,離婚協議必須由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為了保險起見,可以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但實話實說,意義真的不大。
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不需要進行公證。只要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