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都不要房子會判給誰_離婚了雙方都要房子該怎么分?
特邀律師
按規矩辦事,如一套房子,誰帶孩子房子歸誰;如兩套房子,不需要掙了,一人一套誰都可以帶孩子。我要是離婚孩子誰她要不要,房子都歸她,因為她是女人,男人吃吃苦可以在幾年內賺錢再買一套,女人就不容易了。所以說,孩子我要,但必須在我再買房子前,孩子仍然要和她過。
謝謝邀請;雙方感情不和,一,走共同協商的路子,擬定離婚協議條款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意見不統一,商量無果的話。二,只能訴訟到法院,依法裁決解除婚姻。
樓主提出的這個問題,離婚后雙方都要房子,雙方僵持不下,只好依法進行房屋的分割了。究竟判給誰,這要根據房屋是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婚后共同出資全款買的,或者是一方婚前出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還是房地局直管的公租房,法院分不同的情況才能進行裁決。
如果說該房屋是屬于房地產局直管的公租房,在租賃契約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誰就是承租人,法院就會判給誰。
如果該房屋是婚前的個人 財產,婚后在房產證上也沒有加上對方的名字,離婚時,婚前的個人財產就屬于個人擁有。
如果說該房屋是婚前個人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婚前部分就屬于個人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誰對該房屋占有權的比例大,該房屋就歸屬誰,以現金支付對方房產擁有的價值。
如果該房屋是婚后雙方全資購買的房屋,雙方各有50%的擁有權。離婚時,誰屬于被告,一般情況下,被告有優先選擇房屋的權利,用現金支付對方房產擁有的價值。如果被告沒有經濟條件,原告有經濟條件的話,就由原告支付被告現金。雙方要是都沒有支付對方的經濟條件,那就離婚不離家,各占一半房屋的所有權。
屬于夫妻婚后共同財產的,在分割時還應按夫、妻、子、女的順序來的;如果是一方主動要求離婚,而且是自愿凈身出戶的,那就另當別論了。
1,婚前一方所有房產證,婚后未變更為夫妻共有的,離婚時仍為一方財產。
2,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父母購買,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為對自己子女贈與,離婚時不能分割。雙方父母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的,離婚時按父母的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3,婚前一方購買,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對方可以償還貸款及升值部分要求對方補償。
4,婚后購買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商分割,或者通過法院進行分割。
5,相關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