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正式批捕后多久開庭_下了逮捕令再過多久開庭?
特邀律師
一般情況下,逮捕之后4到5個月會開庭。但具體到個案,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是否涉及到團伙作案,或者其他案情非常復雜等情況,如果存在退查或延期,十個月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刑事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還需要對案件進行偵查,訊問犯罪嫌疑人,所以什么時候開庭是沒有規定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批捕有可能發生在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我們以公安機關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批捕為例說明:
1、正常的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是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如果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一個月內要補充偵查完畢,然后重復第1條的步驟,那就是1.5月+1月+1.5月=4月。
3、如果還不行,再退回公安補充偵查,那就再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及重復第一條的步驟,那就是6.5個月了。補充偵查最多兩次。
當然,這里講的是最長的期限,中間的任何一個步驟都有可能比規定的少,也就不用那么長了。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接受報警,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內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準逮捕后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如果案情復雜,每個階段可能延期;開庭時,被告人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可以委托律師辯護,誠懇地寫悔過書。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申請批捕一般是刑拘后3天至一月內,批捕期一般在刑拘期滿前,但開庭前還有幾個法律程序要走,案卷移交檢察院起訴科,然后由該院復核如實后<一般一月左右>轉法院立案,立案后一月<最長三個月>內開庭,這是案件事實清楚,嫌疑人無異議的情況下,當然如公安局案卷有漏洞則檢察院要在接卷一月內退給公安局補充偵察完善證據,可補偵2次,每次補偵期限也是一個月這樣案卷最長可在檢查院和公安局走2個往返,滿算要近5一6個月,加法院最長3個月和拘留I個月就近9一1O個月了,當然也有例外,如同案末到等可能拖的更長。新刑法都有明確規定的,最快3個月內會有結果,
一般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后還需要走的程序如下: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如下: 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具體時間是不確定的,它與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等實際情況有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于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難以取證等復雜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其他復雜案件經最高院批準,可以再延長。 偵查終結后,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能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最多退回兩次。
這個問題,根據案情復雜程度,最短五六個月,最長的話可以十年以上。有的就是簡單的盜竊案,用不了多長時間,有的牽扯多人、多起案子、多種罪名、多個地區,案情非常復雜,需要的時間就不好說了。
一般來說,第一階段是在公安局進行的。
傳喚是1天,拘留是最多37天,以后是立案偵查,有兩個月期限;如果重大案件可延長一個月,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十年以上重罪的可以延長兩個月,發現其他罪行的可以重新計算時間,共計7個月。
第二階段是在檢察院進行的。
審查起訴1.5個月。如果改變管轄范圍的重新計算1.5個月。后邊可能需要補充偵查,一個月期限。案情復雜的話,這種情況可能會有多次反復。
第三階段是在法院進行的。
法院刑事一審一般情況三個月審結。如果重大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還有可能進行補充偵查。
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一般情況兩個月審結,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
至于法院開庭是否通知家屬,法律沒有專門規定,但是開庭時間代理律師肯定是知道的,家屬需要到庭旁聽,可以咨詢一下代理律師,或者咨詢一下主審法官。
用兩個案例說明問題。
1、青島即墨武鑫(原籍沂水)2016年8月27日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殘,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2017年7月31日作出二審判決,從案發到判決生效,大約11個月時間。
2、呼格案真兇趙志紅,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趙志紅在各地作案二十余起,多名女性慘遭強奸殺害,受害者中年齡最幼者僅12歲。
2005年,趙志紅落網。
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上訴一案終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2019年7月30日,被執行死刑。
從逮捕到執行死刑共經歷了14年,這應當是歷時比較長的了。
謝謝邀請!
檢察院批捕,只是刑事案件走司法程序的第一個階段而已,因此距離開庭還早的很。
案子的流程是否走的快,主要取決于你的案子的性質,以及辦案機關對案件事實以及證據的掌控決定的。
一般的小案子和大案子走流程的速度肯定不一樣。
如果是小案子,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沒什么毛病,一般在逮捕后,3個左右可以開庭,整個流程從進看守所到結案在5個月左右可以搞定。
如果是小案子,但是檢察院掌握的證據并不充分,這就涉及到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退檢了,我們不需要知道具體的東西,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肯定是不會把你放了的,慢慢查就行了,總之有各種的正當理由可以延期。
至于大案子的話,比如涉及的人群眾多,案件復雜,金額巨大,可能判無期死刑的案子,逮捕后一年多都不開庭也是常見的,審限這玩意我們不需要去了解,因為有大量的合理合法的手段可以延長審限。
因此,要么不犯法,犯了法就不需要去了解太多了,總之不可能放你出去的,慢慢呆著走流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