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外采砂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_非法采砂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砂石屬于國家礦產資源,采砂必須得到國家許可。沒有得到國家許可的采砂行為都是非法采礦行為,非法采砂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嚴重危害河道安全,就應當被追究非法采礦罪。例如,在某一河段有人長期非法采砂,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人采砂量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要求追究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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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水法》規定“國家實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非法采砂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如果非法采砂破壞了河床自然形態,危及了堤防安全,還涉嫌構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水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采砂行為屬于行政許可。具體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關于非法采礦罪的最新解釋第四條“在河道范圍內采砂,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采砂許可證,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
“依據相關規定”和“應當辦理采砂許可證的”可以看出,有采砂行為不是必然需要采砂許可證,《水法》相關規定有河道主管部門許可也是可行的
現階段,對于非法采砂均以非法采礦罪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在河道范圍內采砂,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具備相關情形,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