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著單位公車撞人的責任承擔_開公車辦公事路上撞到人誰承擔責任?
特邀律師
交警判你LG全責,則責任在你方1、車是否有上保險,有的話首頁由保險公司理賠,剩余部分由責任方賠償2、借用車,實際使用人賠償,如果出借人有過錯,需要相應賠償3、你LG屬于執行公司職務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由公司承擔,你方沒有義務墊付當然,這當中可能還有很多細節,贊同樓上的,建議當面咨詢當地律師,能夠了解細節后給你更好的建議
1、如果開單位的車,執行單位的任務,應當是單位負責賠償。
2、如果私自開單位的車干私活,一般是個人負責,單位車輛管理有漏洞,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外來人員開單位的車出事故一般由外來人員單位和本單位共同賠償。
如果肇事司機是在辦公事途中撞傷了人,單位在司機負不了責的情況下,也會被判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如果非“因公”,私自駕車外出撞了人,單位也有可能會被判公車監管不嚴的責任!但是單位與司機簽訂有合同,而合同約定條款中有“司機駕車造成第三方損失的,單位不予承擔,由司機自己負責”的除外。(上述內容屬于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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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員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什么責任!
再看員工和老板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依我之見一一
公交駕駛員工作中撞死路人的責任承擔分配如下:一,刑事責任,既然公交車即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司機就必須遵守《道路安全法》的規定,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經交通事故責任科學技術鑒定肇事司機負主要責任或全責,根據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死亡一人…并負主責或全責的,應立案。那么,公交車司機因違反《道路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該罪責只能由公交車司機個人承擔。二,民事賠償責任,基于公交車司機違法駕車致人死亡依法應當對死者進行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的民事賠償,表面上看是司機開車撞死的人,理應由司機個人賠償。但是,本案中司機所駕公交車在馬路上行駛是司機在工作,也就是說司機駕車的行為是履行公交車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和勞動單位職工根據工作安排在工作過程發生侵權責任事故的,公司或用人單位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三,保險公司責任,根據《道路安全法》的規定我國機動車須按規定購買道路事故賠償的"交強險",一旦機動車發生交通責任事故需賠償的,先行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額的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應由公交公司賠償。因此,此案保險公司應先按規定對死者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再由公交公司賠償。
結論:本案公交車司機承擔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責任,公交公司承擔該案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公交車輛公交公司已購買"交強險",其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賠付,超出部分再由公交公司賠償。
工作中開公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小心碰到人,估計只是受傷,駕駛員自己不需要承擔責任。
所有的責任應當由單位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