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原因_仲裁不公開審理的法定事由?
特邀律師
法院審判案件,為什么不當庭宣判而要擇日宣判?
近幾年,隨著手機,電腦等網絡媒體的普及。民眾對于社會中所存在的問題也反映的越來越多。其中,對于“黑箱操作”、“審判不公”、“打招呼”等司法腐敗行為更是深惡痛絕。而這些與宣判制度又有著一定聯系。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基于一些原因,一般會選擇擇日宣判。而對于民眾,他們認為會存在審判不公。那么在民事訴訟中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哪者更有利于實現公平正義。無論是法官還是民眾,對于宣判的時間都有著各自的思考。
那么法律對于這些是如何界定的呢? 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又有著怎樣的聯系與區別呢?
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規定了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兩種宣判方式。除此之外,
《若干規定》第 31 條也有規定。
但并未對其概念做出定義,僅簡要規定了定期宣判當事人的上訴期及一些可能出現的情況。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作為我國民事訴訟中公開宣判的兩種方式。在司法實踐中,他們所運行的程序基本相同,卻也存在一些差別。
2.
關于兩種宣判制度各自的優越性,理論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當庭宣判更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持此意見的學者認為,當庭宣判可以使法官做出的判決更接近案件事實。
另一種觀點認為: 擇日宣判更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在司法審判中,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而在實踐中,過多的擇日宣判導致的一項重要后果是法官不能獨立對案件進行審判。
擇日宣判導致的結果是本該由法官獨立審判的案件卻交由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而審判委員會對于案件的了解都只是來源于整理好的文件和法庭記錄。對于當事人的質證、辯論過程不能夠直接了解,所作出的決定都是依據庭審的匯報材料,這些材料都是經過整理的。這樣的判決勢必對案件的公正性會造成一定影響。
因此,擇日宣判會給法官獨立審判案件帶來負面影響。合議庭對案件不加以分析討論就選擇擇日宣判,將案件交由審判委員會,這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審判委員會主要是監督法官判案,而不是參與到案件的判決中。法官審判權難以獨立,司法公正就會受到影響。
3.
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曾說: “法律如果沒有輿論的支持幾乎毫無力量。”
國家創建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社會更加安定,而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則是存在不公。而要保證這兩種宣判方式的合理適用,則要加強民眾對法律程序的監督。這就要使公開宣判制度做到實至名歸。
對于公開審判的案件,當庭宣判的允許媒體記者將審判和判決過程發布到網絡、電視新聞上。擇日宣判的,庭審結束后,具體說明下次開庭時間,等到判決結束將幾次開庭的庭審過程以及判決過程同時發布。這樣就方便了民眾對于案件整個公開透明的了解。
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將其判決結果公開宣判,并發布到網絡上。允許民眾將自己對案件的疑惑評論出來。
文章參考:李海燕老師的《對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的思考》
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及其他法院認為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不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對案件不進行公開審理的司法審判制度。那么,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的不公開審理有哪些規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范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根據上述規定,即四類案件存在不公開審理的情況: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被告為未成年人的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經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即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定不公開審理,無需當事人申請,法院要主動不公開審理的。即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二是可以不公開審理。必須要當事人申請,法院同意不公開。即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