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后補充偵查期限_法律規定批捕后多久會補充偵查?
特邀律師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都是一個月,最多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二次。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團伙盜竊一萬二,被逮捕四個半月后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還會再退回偵查一次嗎?會判多久?
-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退回補充偵查。
- 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退回補充偵查重新檢察院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 題主問到團伙盜竊一萬二,被逮捕四個半月后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是否還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取決于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足。
- 但盜竊一萬二,量刑不會太高,被逮捕四個半月,已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估計退回補充偵查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有幾種情況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確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并且后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范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里偵查程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②主要證據的搜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采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搜集證據。
第 二、補充偵查最多多少次 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關于退回補充偵查,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在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候退回補充偵查、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一級在法庭對刑事案件作出審理之時的補充偵查。而對于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要求在1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并且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也是不得超過2次的。
檢察院批捕,但又被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說明案件證據不足,影響法院審理,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1、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2、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擴展資料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后,應當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你好,補充偵查不是必經步驟。
補充偵查是由于案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檢察院將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證據進行補充的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案件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是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實踐當中,大多數的案件都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
批準逮捕以后,案件回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之后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當然也可以不到期就移送),檢察院有一個月的審查起訴期限,進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環節后,才有補充偵查的可能。
所以從時間上說,一般如果要退回補充偵查,通常在批捕后三個月左右,可能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