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撤銷權3個月_賠償協議顯失公平,能申請撤銷嗎?
特邀律師
一年。 撤銷權、變更權因須以訴為之,如久拖不行使,將影響相對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55條第1項也明確規定除斥期間為1年。即撤銷權、變更權必須在該權利成立起1年內行使,逾期該權利消滅,但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的,撤銷權自放棄之日起消滅。除斥期間并不是均為1年。 《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104條第2款,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第75條第2款,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第五十四條:列合同事權請求民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ǎ┲卣`解訂立; ?。ǘ┯喠⒑贤@失公平 行使撤銷權要注意:撤銷權事自知道或者應知道撤銷事由起內行使 撤銷權; 第五十八條合同效或者撤銷該合同取財產應予返;能 返或者沒必要返應折價補償錯應賠償所受 損失雙都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您好,關于您的問題答復如下,以供參考:
1、您的問題涉及撤銷權的性質以及除斥期間。
2、撤銷權在理論上有爭議,通說認為性質為形成權,應當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3、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如下規定,以供參考: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4、如還有不解之處,請及時溝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所以撤銷權是不會失去的,你向法院起訴,是行使撤銷權的過程,也是維權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