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和偽造證據罪_民事偽造證據罪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律師邦當事人‘’偽造證據打贏官司‘’的行為,根據案件性質依法可以分別追究‘’辯護人邦助偽造證據罪‘’或者‘’虛假訴訟罪‘’的刑事責任。
為什么‘’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打贏官司‘’會分別定罪處刑呢?
一,如果律師邦助自己的當事人是刑事訴訟案件中偽造的不構成犯罪的證據,經刑事自訴案件或者刑事公訴案件審理最終讓有罪的當事人逃脫了刑事法律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偽造證據,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構成‘’辯護人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如果‘’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的是民事證據打贏的是民事訴訟官司‘’,根據我國現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即指捏造事實(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怎么追究呢?
如果在民事訴訟中,經法庭審判發現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由合議庭裁定中止案件審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終結后,由檢察機關審查并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后定罪量刑;
如果是刑事訴訟中,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而逃脫法律制裁的,由公安機關直接以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罪立案偵查終結后,由檢察機關審查并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后定罪量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很可能會構成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依我之見一一(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訴訟程序問題)
該案既然系"終審時"(二審)發現該案系原告方偽造證據虛構事實證據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受害當事人一方自發現后應立即向該案的終審法庭(如上訴后經過二審)當庭提出一審時該案原告方涉嫌偽造證據提起的“虛假訴訟",要求終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以本案己構成虛假訴訟犯罪為由提出“撤銷原判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訴訟請求,由二審法院作出上述兩項裁定;
如果本案確系"終審了"才發現系原告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提起的“虛假訴訟",該怎么辦呢?依我之見:既然是“終審了",也就是說本案己經法律生效了,那么受害人就應當以本案系虛假訴訟犯罪為由向“終審"法院提出撤退生效判決的“再審申請",由終審法院依法再審撤銷二審生效判決并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或受害人依法向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由受抗訴的高級法院審理裁定發回終審法院裁定撤銷二審生效判決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此案;
而一審法院接受"終審"法院上述裁定后,經重審確認該案確系虛假訴訟并由一審法院重審此案時裁定:“發現本案己涉嫌虛假訴訟犯罪丶中止審理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發地公安機關受理一審法院的裁定和全案材料后,公安機關有權依職能管轄立案偵查丶依法追究偽造證據虛構訴訟的民事原告的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這要看你是什么時候發現了判決書中有偽造的證據,還要看是什么訴訟,是刑訴還是民訴、行政訴訟。如果是一審過后,還沒過上訴期,那正好,在上訴時候對對方的證據提出質疑,比如說偽造的借條、欠條書面證據之類的,可以要求司法鑒定,筆跡、印章能鑒定出真偽,甚至書寫日期是不是后來補的都能鑒定出來,現在科技很厲害。還可以在二審中對證據重新進行質證。如果是終審判決后才發現偽造證據的,就有點晚了,但還可以提出申訴,要求再審。我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十三種情形,其中第三種就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如果是刑事訴訟,那是控方提供證據,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偽造證據,那就是犯罪行為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有個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同理,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另外,如果是公民故意偽造證據給公檢法機關,試圖陷害他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如果是行政訴訟,這種民告官的訴訟,由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如果行政機關偽造證據,可以給行政機關負責人罰款、拘留等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是民事訴訟中,對方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是就法說法,實踐中要想發現判決書中的偽造證據很難,主要是很難舉證證明,比如說公民如何舉證公檢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偽造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