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都是一年一簽嗎_為什么勞動合同都是一年簽一次?
特邀律師
如果勞動合同是一年簽一次的話,那最多也只能簽兩次,就再也不能一年簽一次了。
這是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單位第三次與員工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就需要跟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是每一年簽一次,那到第三次與員工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不能再一年簽了,而是要簽訂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了,否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雙倍的支付工資,這是站得住腳的。所以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說最多只能簽兩次的原因了。
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沒有做特殊的要求的,完全是由單位根據自身的情況來決定,可長可短,只要保證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對應的試用期月份相一致即符合要求,所以,相當于說前面兩次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單位想怎么簽就怎么簽。
通常單位的操作情況是,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時間比較短,比如說一年,這樣員工在剛入職之后如果有什么不合格的情況能及時的在合同到期后及時地終止合同,不至于有更多的勞動糾紛產生。
而第二次簽訂的期限則要長一些,比如是三年,甚至5年、8年,這樣是因為第一是單位已經了解了員工的能力,不存在要做進一步的考察,第二是為了避免到第三次續簽時就要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一般還是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比較忌諱的,能不簽就不會簽,所以就會在第二次的勞動合同期限上設限,以保證合規合法。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多久一簽簽多久,前兩次由單位說了算,到第三次就要按制度來簽訂無固定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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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要知道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的相關規定。
大伙都知道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必須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上也都有明確的說明。
但對于勞動合同一次應該簽多久,似乎沒有什么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一定要簽多久,說極端點,理論上,就算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只簽一天也是可以的。
如果說有限制到勞動合同期限的就是試用期的約定、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是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只有超過3個月的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試用期。
然后第三次與公司簽勞動合同時,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以前大部分比較按照一年、三年、無固定期限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入職第一次簽1年,主要是對員工不了解,所以只簽1年,第二次簽3年。
但現在很多公司喜歡采用三年、五年、無固定的方式,因為雖然第一次簽三年,但大部分員工離職都是在三年內,所以簽三年和簽一年沒什么區別,而一個員工如果在公司做了8年,基本上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總的來說,我們的慣性思維是勞動合同最起碼簽一年以上。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限制最少簽多長,但規定了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這得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和發展形勢而定。
簽訂勞動合同的長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第一,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也就是說你招聘員工試用期,考察的期限是不一樣的。
第二,根據公司的實力和公司的發展。如一般大公司比較喜歡簽訂三年或者五年的勞動合同。 因為大的公司一般都做好了中長期的規劃和人力儲備的計劃,所以它會有一個總體的統籌,更看重員工的穩定性。 小公司則更趨于靈活性,主要以適合當前發展的需要為主。
第三。根據公司的性質和崗位的需求而確定。是長期需要還是短期需要。有的項目是階段性的,有的是長期項目的,所以公司都會根據具體需要而確定人員。
第四,勞動者一般認為長期勞動合同,相對的工作比較穩定,公司有實力,而自己也能更好的作一個持續性的規劃。
第五。我國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續訂勞動合同,那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還是簽訂短期合同,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自身發展情況而確定,沒有好壞之分, 只有適合不適合。
因樓主前說勞動合同,后說勞務合同,那勞動合同關系與勞務合同關系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主要區別有:
一是隸屬管理區別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勞動者需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
勞務關系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二是報酬支付方式區別
勞動關系報酬支付方式多為定期支付,有規律性;
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即時結清或按合同規定階段、分批次支付,沒有什么規律性。
三是工作年限區別
勞動關系是可累計工作年限,如計算可享受年休假天數、同一家企業簽訂多次勞動合同,可累計工作年限等;
勞務關系是沒有什么工作年限可言。
簽訂合同時間及次數區別
勞動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其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連續訂立二次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續訂若員工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簡單的說連續簽訂二次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需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關系只要雙方有合作,隨時可簽訂合同,簽訂合同也沒有次數限制。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簽一年好還是一次簽三年好,要視情況確定。
簽訂合同的期限長短,實際上就是看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對當事人有利還是不利。因為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屬于合同終止,雙方不用交違約金,也沒有補償。
一般說來,合同期長了,對勞動者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保障。因此很多人采取時間長一點的合同。因為如果最后當事人想解除合同,只要提前一個月提交申請就可以。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通常都要補償的。
你的這種情況,公司并沒有違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這種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公司并未違法。
并不是一定簽訂2次之后就要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了兩次合同之后,第三次需要續簽的時候,他會讓員工提出說員工自己不想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員工不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予以辭退。
員工不敢提出,主要是不知道怎么提出,縱然大概知道怎么提出,也怕麻煩啊。
勞動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簽
在以往的實踐中,用人單位用工往往喜歡一年一簽勞動合同。
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可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這一做法在新法實施后將不再好使。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一規定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在支付經濟補償金上的區別趨于淡化。
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優勢不在明顯。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續簽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再次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
這就意味著如果企業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么兩年后,企業只有兩種選擇,要么選擇不續簽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與勞動者分道揚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