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羈押期限計算_逮捕羈押期限如何計算?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刑事拘留后,案件進入了實質辦理流程中。整個刑事案例辦理流程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
偵查階段分為刑事拘留和刑事逮捕兩個階段。刑事拘留階段最長37日,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偵查機關會向檢察院申請是否批準逮捕。經過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從逮捕之日起2個月內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完善具體案件材料,并在2個月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案件后,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查起訴工作,移交法院審理。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般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半月。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偵查工作有遺漏,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兩次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成后,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案件檢察院用完補充偵查權,那么審查起訴期將長達五個半月時間。
檢察院完成審查起訴后,將案件移送到法院審理。法院的一審審理期限最長為三個月。當然,法院認為案件沒有偵查清楚的,也有權利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也是1個月,可以退回兩次。
拘留的羈提期限最多為一個月零七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聽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挽留后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確,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二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時限規定”。這是是拘留后的羈提期限。
這只是拘留.如果批捕了就可以羈押.這個就長了,加起來可以接近兩年.
詳見
中國現行刑訴法的辦案期限和羈押期限是完全同一的么?在實務操作中是否有辦法限制羈押期限的不斷延長?(經多次審批可延長7+n個月)另外其他國家的相似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上述四類案件中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到達7個月。
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實的,可以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兩個月,從宣布逮捕當天的次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