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年齡規定_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可否行政處罰?
特邀律師
1,《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對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但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件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里的“尚不夠刑事處罰”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3條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是《刑法》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三是《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
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你下調,12~14歲將負刑責。這也是適應時代的需要。因為最近幾年出現了一些小魔頭。有一些極端事件引發全國轟動。而法律卻不能對他們怎么樣,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能對這一部分人進行懲戒。
由于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8種嚴重危害社會的罪行負刑事責任,對8種嚴重罪行以外的其他行為則不負刑事責任,而這些行為也對社會具有危害性,只是由于年齡的限制而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行政處罰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法貫徹對違法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的具體體現。清光緒年間有一個“臨刑責母”的故事,大意是講一位母親對自己孩子的偷竊行為不但不予制止,反而給予鼓勵,使孩子從偷一只蛋、一塊肉發展成江洋大盜,最終被處死刑。這則故事至今讀來仍發人深省,并為天下做父母者戒:大錯由小錯累積而成,切不可聽任小錯發展。現代的教育觀念早已超出古人,但現代教育觀念正是在古人教育觀念的基礎上吸收精華、揚棄糟粕而形成和發展的。古今教育觀念中的積極的東西也反映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當中,那就是:從小抓起,防微杜漸,重視對不良行為的預防與矯治。“從小抓起”應該包括兩方面的涵義,即“從年小時抓起”和“從小事情抓起”。要成功地預防青少年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共同努力,從其幼年起就尊重和促進其人格、個性的健全發展。對結伙滋事、擾亂治安;經常攜帶管制刀具;多次攔截毆打他人、索要財物;傳播淫穢讀物或音像制品;進行淫亂色情活動;多次偷竊、賭博;吸食、注射毒品等嚴重不良行為,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矯治,防止超過臨界線,走向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這些規定,既具有中國特色,也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和《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條約所提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