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什么_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有哪些程序?
特邀律師
公務員晉升條件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任職年限”:即指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程序如下:根據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程序如下:
1、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2、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3、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4、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種類如下:由高至低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根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分為十級: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第四十四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三)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四十五條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華圖開選拔。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第四十七條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根據《公務員法》第43條規定,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和資格:
①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如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共產主義理想信念、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品格、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等等。
②具備擬任職務所需求的工作能力。如領導決策能力、組織協調能力、指揮駕馭能力、團結協作能力、人際溝通能力等。
③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文化程度。
④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的任職經歷。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正確)
公務員職務晉升的原則是: 逐級晉升原則。
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公開、民主、平等競爭原則。注重實績原則。簡稱為“功績制原則”。公務員職務晉升的實施程序是: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按照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采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