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扣押物品規定_公安機關扣押東西要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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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訴他們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收繳:(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ǘ┵€具和賭資;(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五)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六)主要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其他非法財物。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的對象有: (1)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 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 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2)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 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 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 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 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規定變賣。《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1、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如果被傳喚的當事人的手機及其它財物并非違法或犯罪所得或者違禁品、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屬公民的合法財產,警方無權扣押。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取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害人。沒有被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程序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3、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及時返還。違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一律收繳。收繳的財物及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它用或自行處理。
4、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個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資料、圖書、文物、林木、牲畜以及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公民個人所有的其它合法財產。
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沒收、凍結、扣押。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11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64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75條
刑訴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于扣押的物證、書證要妥善保管。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記,然后分別情況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損毀。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應當歸入案卷;不能直接入卷的,應當拍照,將照片附卷,原物品、文件予以封存;對容易損壞的物證、書證,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毀壞、使用或者自行處理。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行政案件涉及扣押物品時,辦案人員(不少于二人)只要出示《人民警察證》,會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并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寫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簽名后,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就行了(如有見證人的,須由見證人簽名)。 對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物,不得扣押,應予登記、估價后及時返還。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前后出臺了不少的規定,但原則不變:與案件無關的,及時退還;涉案的,或及時返還受害人,或予以沒收并及時上次國庫。一、《刑事訴訟法》1、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2、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二、《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