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扣押車輛期限_刑事案件扣押車輛期限?
特邀律師
案結之日。
特殊情況視案情而定。 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私家車,司法機關扣押后,不能夠給出準確扣押時間,甚至不能夠承諾是否返還。 就時間來說,應是在全案偵查、起訴、庭審、判決后。 還要看證據的性質。如果車輛是罪犯本人的作案工具,就不會返還,要拍賣上繳國庫。您好可以在偵查終結時將車輛發放。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門只有因搜集證據的需要才可以扣車(例如鑒定車速、剎車燈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為賠償的需要扣車,因賠償需要扣車應當通過法院財產保全程序進行),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鑒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望采納
公安局扣留罪犯嫌疑車輛一般為3天,如果與案件無關,三天之內返還。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2、《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扣押車輛的情況規定:如案情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后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準確,后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序: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2.扣押的物證、書證范圍僅限于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后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3.根據刑事訴訟法115條,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征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扣押清單上注明。對于應當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并由專人負責保存。4.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其中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守秘密。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6.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偵查機關只要查明該款項是屬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義,何種方式存入、匯出、匯入的款項,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詢和凍結。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于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7.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扣押物證、書證,通常是在勘驗、搜查的過程中進行的,在勘驗、搜查過程中發現可以用于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都應當扣押,同時,扣押物證書證又是一種獨立的偵查行為,可以單獨進行。
1、各辦案單位必須依法依規扣押涉案車輛,扣車時,必須開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單,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備查,一份隨車移交后裝部門。
2、嚴禁使用涉案車輛,各辦案單位扣押涉案車輛后,三日內必須將涉案車輛交裝備部門登記,并開具一式三份移交物品清單,一份備存,一份交辦案單位,一份交局紀委。
3、各辦案單位在查扣涉案車輛后,要及時上內網查詢被盜車輛信息和交通部門車輛信息,原則上辦案單位在一個月內將涉案車輛依法依規處理到位,因案情復雜,需報捕、移訴的涉案車輛案件,原則上在三個月內依法依規處理到位。
4、因車架號,發動機號鑿改、鑿掉一時無法查詢到車輛信息的需要技術檢驗比對的,指揮中心在接收涉案車當天,立即通知刑偵大隊進行檢驗比對。刑偵大隊技術中隊在七天內將檢驗比對查詢的結果書面報局紀委和指揮中心裝備組及辦案單位,由局紀委督促辦案單位在一個月內辦結。
5、因車輛入了盜搶保險,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后,保險公司、失主未及時領取或放棄涉案車輛的認領,辦案單位應制作“一式三份”催辦函,用掛號信郵寄到當地公安機關,告知其在法定時間內辦理認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因無法查找到失主的車輛,辦案單位應向指揮中心裝備組申請公告,指揮中心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注:催辦函上角貼掛號信郵戳,公告的資料都要保存附卷備查)。
6、失主到辦案單位認領被盜搶車輛時,辦案單位必須開具一式二份返還物品清單,一份附卷,一份由失主持返還物品清單及車輛相關信息到刑偵大隊、局紀委簽字蓋章,指揮中心方可將車返還失主。
7、各辦案單位嚴格遵照上述操作流程進行,對違反操作流程的應當視情節追究辦案民警的責任或停止執行職務,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按相關法律規定,涉及刑事案件的車輛偵查部門可以依進行扣押。另外,對扣押的車輛,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謝邀。這個提問很有意思,不好具體回答,也就是不可能用列舉的方法回答這個問題。
不論是什么類型的刑事案件,只要在訴訟中的法律關系與車輛有密切聯系,就可以作為案件證據予以扣押。
在扣押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能違反程序規定。在案件移送時隨案移送或者拍照處理錄像評估,暫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