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_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給的補償員工不同意怎么?
特邀律師
勞動者不同意調崗,公司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不就是【變相裁員】嘛,不少的小公司想盡辦法不愿意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雞蛋里挑骨頭,總想挑出員工的刺兒。
公司暗地里用的各種小伎倆,比如調崗降薪,因為這些手段通常缺乏明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撐,如果真的到了訴訟這一步,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是一個難題,所以如果員工在遇到公司耍這些小伎倆時,那就多留個心眼,保留好相關的證據。
01
公司變相裁員使用這些小伎倆的目的
現在勞動者的法律意識顯著提高,作為一些小公司或者無良的公司,如果想辭退員工,也只是采取一些比較隱蔽的手段,比如說,降薪、調崗、加班或者是制定更加苛刻的公司規章制度,更換工作地點、提高業績標準等等,然后如果勞動者沒有遵守這些規定或是安排,這個時候公司就有了堂而皇之的理由:因為你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所以單位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你。
之所以公司選擇這么做,無非就是就是希望員工知難而退,主動向公司遞交辭呈,這樣的話,公司辭退員工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02
相關的案例
崔先生應聘進入一家網絡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崔先生在公司擔任項目經理一職,月工資20000元,合同約定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調崗調薪。
2013年公司改革,人員發生變更,從總部調來了一位新的領導,崔先生因為理念不同,就工作上的問題與新來的領導發生了多次的爭吵,1個月后,公司以工作安排為由將崔先生的工作崗位調整為后勤保障人員,工資調整為每月10000元。
崔先生收到了調崗通知和薪資調整申請表后,表示反對,拒絕簽字。公司還是按10000元給崔先生支付了一個月的工資,崔先生立即向公司提出書面異議,但是公司還是堅持之前作出的決定,最后以崔先生連續曠工為由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
崔先生非常生氣,隨后去了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補發被扣除的工資,調解不成,最后崔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崔先生在任職期間并無重大失職行為,雖然崔先生與公司合同約定可以根據需要調薪調崗,但是必須是在合理的范圍內。公司以工作安排為由,對崔先生作出的調崗調薪的決定,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因調崗行為不合法,崔先生拒絕到崗的行為不能視為曠工,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法律的規定,構成違法解除合同,需要向崔先生支付賠償金。
03
合法的調崗降薪
合法的調崗降薪必須要符合3個條件:
⑴ 用人單位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有法律基礎;
⑵ 用人單位向員工進行了權利義務的告知;
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就調整工作崗位 達成合意。
04
調崗降薪的正當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4種情況屬于合法的理由:
⑴ 勞動者不具有勝任原工作的能力;
⑵ 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不再適合從事原有的工作崗位;
⑶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滿后不能從事原有工作;
⑷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進行了明確的約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利按照合同約定為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
05
遭到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處理方法
⑴ 在沒有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公司辭退你時,還是要和以前一樣認真工作,恪守公司的勞動紀律,不要把任何把柄落在公司的手里,免得公司以嚴重違紀而辭退你,這樣你也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⑵ 一旦公司在工作上刁難你,無正當理由對你進行調崗改變工作內容或者降薪,保存好相應的書面證據,比如紙質文件、電子郵件等,必要的時候可以選擇錄音。對于公司作出的任何處理決定,建議一定要求公司出具正式的書面決定,否則堅決不執行。這么做的目的是為后續發生爭議做好證據準備。
⑶ 盡量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支付相應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⑷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先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如果投訴之后公司依然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你可以向履行勞動合同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06
總結
總的說來,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的同意降低工資的行為也是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齊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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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從問題描述看,不是你主動辭職的,而是公司主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糾結于如何避免吃虧。
就算公司給了你足夠的賠償,又能有幾個錢呢,就像是一條魚,只能解一時之饑。
如果找到公司解聘的原因,及時去彌補自己的不足,使自己有個進步升級,你的收益可不止這一點點賠償吧。
授人以漁,還是授人以魚。那么現在的問題是,你想要魚還是要漁。
【草長之音】
當然,有時魚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這事兒就可以做到。
1、找到公司主管領導,問清楚你真正的原因。態度要誠懇,虛心請教。
最主要的問題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方面做好了,你愿意再給我一次機會嗎?
當然這不是說你還要回來,這是問領導一個態度,測試他說原因是不是真正的原因。
找到不足,及時彌補,才能發展更好的自己。
2、關于離職的賠償,有兩個依據,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法。
在找公司談判前,做好功課,把相關內容都整理好,具體到條款章節,這樣你的要求就可以有理有據。
公司看到你做了認真的準備,就知道你的態度和能力了,一般也不會為了一點小錢而跟員工糾纏到底。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好,我是Sir聊HR,專業解答你的職場疑問。
我以前專門寫過一篇員工提辭職領導不批準的文章,里面詳細介紹了這種情況的不合理不合法以及如何應對,你可以去看看。鑒于你急著用,我在此還是給你講一下應對之法,一定對你處理此事有用的。
小陳,你一定要記住,職工提出辭職是不需要領導批準的,不需要領導同意的,不需要公司審批的。職工有辭職的權力,只要你愿意,隨時可以提出辭職,公司和領導不同意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這個你必須清楚、明白。下次提辭職,如果領導再說不同意你就按我下面教你的方法應對。
你就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之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條法律規定就是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決定權。只要你按照規定,提前30天打辭職報告就是了,如若還在試用期提前3天打辭職報告就可以了,時間一到,就算領導不同意你走,你也可以立馬走人,而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公司該給你的工資還得給你。
你的領導總是說人手不夠沒人接你的班而不同意你辭職,這個理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公司有沒有人手接班與你辭職是兩碼事,辭職是你的事,準備人手接班是公司的事。你的主管以沒人接手你的工作崗位為由不讓你走,是在故意為難你。
如果你的主管說這是公司的規定,你就說公司的辭職規定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辭職規定,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是無效的。記得不要口頭提出辭職,一定要用紙手寫一份辭職通知書。就說公司不按時發放工資,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按時足額發放工資”要求,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今日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后簽名寫上日期即可。把這份辭職通知書甩給主管就是了,記得拍個照,然后就去工作吧,到期就去辦手續,你的主管是明白的。
如果到期了領導還是不讓你走,記得直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同時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另外如果公司沒有跟你簽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如果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你還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繳社保。你的這些權益如果沒有,都可以在離職的時候主張出來,領導到時候就知道教訓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覺得可以,記得“打c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