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標準是什么_行政處罰有什么要求?
特邀律師
一、重大行政處罰內容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三、重大行政處罰金額標準是怎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現就本省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規定如下:
(1)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
(2)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有最高限額規定(含具體罰款金額和違法所得百分比、倍數規定)的,罰款數額超過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為“較大數額罰款”。但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1000元 (不含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視為“較大數額罰款”。
(3)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行政機關確需擬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應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30日后方可實施。
行政處罰法原則
-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
- 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實施。
-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
- 《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處罰最重要的原則,也是依法對行政處罰提出的根本要求。
一、主體合法,即具備實施該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合法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特征:依法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行使職權的行為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各級監督管理機構的內設部門、黨的機構不具備上述三個特征,不能做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二、權限合法,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出了法定權限,就是越權行政,是無效的。法定的職權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法律法規賦予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權;其次是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按照履行職責的需要,對現有的行政職權在系統內部進行的分配和安排。 三、內容合法。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必須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適用當時通行有效的法律依據。作出處罰決定必須依據違法事實,要有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確實充分的、客觀的、合法的確鑿證據。 四、程序合法。《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制度、聽證制度、調查和做出決定相分離制度以及罰款決定和收繳相分離制度,在處罰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
可以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經濟困難的標準,對個人來說,是經濟條件較差,收入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沒有繳納罰款的條件;對單位來說,是經營發生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無能力繳納罰款,或者繳納罰款后,單位將難以維持生產經營。
具體最長可以分多少期,多長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