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賠償款屬于共同財產_工傷賠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后買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工傷保險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社會保險機構或企事業單位支付工傷職工本人的賠償,依法屬于工傷職工個人財產。我愿意回答社會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如您認為我回答有道理,請給我點個贊,歡迎評論與互動。
只要結婚證合法有效就可以根據婚姻法來理解。
不知道出意外具體包含什么,反正婚姻法中有規定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等是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如果出意外說的是死亡的話,那么就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了。
要通過繼承賠償款歸沒有出事的一方。
我是怎么理解的
作為一個男人,能提出這樣的問題。,
我也確實挺佩服你的,哥們。
你真給男人丟臉,連最起碼的一丁點的紳士風度,你都沒有的。
如果我沒理解錯誤的話,你們的生活狀況是這樣的:
1。結婚,你沒出一分錢,等于是就對了一個人上陣。
婚后,你們住在岳父母家里,
有一輛車,應該是妻子買的,不然像你對錢財這么斤斤計較的一個人,
怎么可能允許車子登記在妻子名下。
人家是空手套白狼,你是空手娶妻,厲害。
2.妻子工資比較你,工作比較好。家庭經濟條件比你好,
這很可能是你選擇她做妻子的理由,
假如沒有這些附加條件,可以說,你是絕對不會選擇她做你老婆的。
3。她出了車禍,雖然生活可以自理,
但賺錢比以前少了,算是個殘疾人,
在 某些方面可能需要你的幫助,所以你干脆利索,
一不做二不休的,想離婚。,這可以理解,畢竟,渣男嘛。
4.離婚當然沒問題,但你再一次顛覆我的三觀的是,
人怎么可以無恥到這種地步 ,
婚還沒離,你就在想,怎么更多的爭取到財產,
以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再娶。
5.哥們,不知道你相不相信因果報應,
你就不怕你得到錢以后再娶一個老婆,
萬一哪天你殘廢了,你未來的老婆拿著你的殘廢補貼的錢跑 了,
試想一下,你會是哪個心情?
一個女人,在你一無所有的時候選擇了你,
并且,在家庭關系里面,付出應該一直都比你多,
而你,在她最難的時候,想的不是怎么去照顧她,
卻是落井下石,
真的佩服你能想,能做,讓我見識了人可以無恥到如此地步,
但凡你還有一點點良心的話,、就放過這個女人把,
盡早離婚,離開她。拿著你應得的錢,滾蛋。
■點擊右上角【關注】“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頭條號,私信回復“咨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咨詢。
■征地拆遷律師四有新標準:有專長;有態度;有口碑;有人情味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是用地單位對失去土地的農民,為今后生活出路給予的一種補償,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贈予的財產性質。土地征收補償費不應歸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是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應歸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征地征地補償費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實踐中是怎么處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離婚糾紛案件的
在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在處理涉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離婚糾紛案件時,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財產性質也存在較大的爭議。但主流觀點還是認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該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范圍。理由如下:
(1)安置補助費具有人身專屬性。取得安置補助費的前提是享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可見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地農民今后的生產、生活的補助費用,牽涉到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農民失地后的生產生活及今后的出路問題,因而安置補助費專屬于被征地農民個人所有較為合理。
(2)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符合公平原則。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是被征地農民今后生存的主要依靠,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意味著分給另一方一半的土地補償款的話,失去土地一方將永久地失去一半的生活保障。而且另一方多數也來自農村,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說他(她)在原居住地仍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法律允許另一方來分割失地一方的生存依靠,則雙方的生存依靠是不平等的,因此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
(3)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律有法律可依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該條規定可看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
因此,土地征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于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是失地一方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這對被征地農民較為公平,也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如遇此類糾紛,失地農民可以請專業律師運用法律和法理來主張土地征收補償款屬于其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婚前承包土地,婚后取得的土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案是應該不屬于!
法律上雖然沒有明確這個土地補償款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以此類推。
這個紀要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款都具有人生專屬的性質,應該直接屬于受害人,不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土地補償款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補償。婚前承包的土地是專門針對于夫妻一方的,具有人身的專屬性,所以也不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份土地補償,主要用來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在結婚以前,夫妻雙方在各自所在的農村集體承包了土地,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農村集體。按照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各自在各自的農村享有土地補償權。
不過,雖然土地補償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作為平時的土地收益,也就是夫妻種地所得的收益應該屬于共同財產。
應該是男方的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個人財產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為被拆遷的房屋系男方婚前個人所有,財產形式不過是由房屋變成了拆遷款,形式的改變并不影響財產的性質,因此是男方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夫妻共同勞動收入,或者受贈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