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侵權_未成年學生在上課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如何要求學校賠償?
特邀律師
三水三心觀點:
成年學生在上課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需要根據具體的問題作具體的分析,不能因為是在學校發生的人身傷害,就一定要學校承擔責任。
三水三心分析:
“未成年學生在上課期間遭受人身傷害”這一界定,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傷害者的身份是“未成年”“學生”,二是明確了時間與地點“上課期間”(隱含的內容是在學校發生),三是明確了傷害的內容“人身傷害”。
那么,一般情況下,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我們可以依照的法律主要是《侵權責任法》,我們需要依據的規定是教育部《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但實際上,作為法律,《侵權責任法》的效力是高于教育部頒布的規定的,我們后面主要依據這部法律來談。在該法的第38、39、40條中,明確規定了侵權責任,但分成了三種情況:
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據此,我們可以認定,未成年學生在上課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看學校是否盡到了管理責任——如果盡到了,不負責任;如果沒有盡到,就應該要負責任。
為了避免顯得很空,三水三心結合自己工作的一些例子來談。
一般來說,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比如,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是由學校教師引發的自殺自傷。我們周邊就有一所學校,多年前曾有學生在校跳樓自殺,根據學生留下的遺書,是其家長逼迫其成績必須達到什么程度造成的,學校就沒有責任。
再比如,學校無法控制和預見的其他不可抗因素,地震、泥石流啊之類。汶川地震這樣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人身傷害,學校豈能負責?
還有,一些外力因素。比如,極個別報復社會的極端分子,造成的傷害。前段時間就有人持捶敲打孩子,這種,應該由造成傷害的侵權人承擔責任,學校最多承擔補充責任。
那么,喲沒有需要學校來承擔責任的呢?
依然舉例來說。比如,學校的設施設備造成的傷害,幾年前有地方足球門倒下砸傷了一個學生,學校就承擔了全部責任。
學校管理不當、應該教育引導但沒有教育引導,造成的傷害。舉個例子,某設備是不能觸摸的,學校沒有教育,也沒有在顯眼處貼標志(一般來說,應該放置在學生接觸不到的地方),那么,造成了傷害,學校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還有,學校在組織活動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的義務,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在校開展運動會之類,由于組織不善,造成觀眾在跑道停留,而與跑步的學生碰撞造成傷害。
總之,學生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原因很多,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家長需要學校來承擔責任,個人以為,還是應該在法治的軌道上,明確責任,然后與學校進行友好的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應該想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調解,調解不成,就應該向人民法院起訴。
個人是堅決反對將任何責任都推給學校的,這樣,學校變成了無限責任公司,是不利于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的!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校園傷害事件原委
上自習課女兒串座位,班長罵他了,倆人吵起來了,班長先動手扇巴掌,女兒未還手,被打成耳膜穿孔,現在住院治療!學校說沒有責任只負責和對方家長協調。
校園傷害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應規定。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責任解析
女兒自習課串座,違反課堂紀律在先,構成傷害事件的誘因;被班長罵,兩人發生口角,而被打成耳膜穿孔,受到傷害。15歲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規違紀在先,需承擔一定責任后果,筆者建議,女兒自己承擔兩成傷害責任。
班長有協助班主任和任課老師維護課堂紀律之則,盡管是盡責盡職行為,但是方式方法不適當,是直接導致女兒受到傷害的第一行為責任人;但是同樣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又有管理職責在身,故而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后果,筆者建議,班長承擔兩成傷害責任。
自習課也是正課,必須有老師看護管理。事件中發生校園傷害事故,沒有提及自習課管班老師的作為。但是無論管班老師在與不在,都是在學校正常上課時發生的傷害事故,屬于學校管理失責行為;未成年人孩子在課堂上受到傷害,與管班老師未盡到管理責任有直接關系,故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筆者建議,學校需承擔六成傷害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賠償全部損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