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后分居滿一年_夫妻在家分居一年算不算離婚?
特邀律師
首先,離婚的唯一標準是感情破裂。其次,分居一年要看前提也講條件。若果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初次以此為由起訴可能達不到認定感情破裂的法律標準。若是第二次起訴,自第一次起訴到第二次起訴分居滿一年可以認定感情破裂。
婚姻合法。債務仍然要分擔。
一,不算離婚,只算分居。
二,不算離婚,因沒領離婚證。
三,領取了離婚證才算離婚。
我是屈律師,很高興回答你提的問題,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提供幫助。
①你要明白,至今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會判離。畢竟法院審查是否準許離婚的主要因素是,你們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而且要考慮你們還有沒有挽回的余地。在實踐中,有很多人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判決書生效后六個月,他又再次起訴離婚,但仍舊被判決不準離婚。前幾天不是新聞媒體還報道了一起慘案嗎?家暴,第一次判決不準離,第二次起訴,再隔幾天就要開庭了,但女同志被丈夫殺害了。這就意味著,如果你第二次起訴,仍舊說服不了法官,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么法官仍舊會判決不準你們離婚。
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對于人民法院如何去判斷夫妻感情破裂,新增了一款,也就是你在題目里頭提及的,第一次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這個規定雖然現在還沒有施行,但他起碼有參考意義。也就是說,我們前面的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規定,第一次起訴不準離婚后,第二次沒有新理由,新證據,新情況的情況下,法院能否在分居一定時間段內判決離婚!
綜合我上面的分析,我建議你還是在搜集到判決不準離婚之后又分居滿一年的證據,然后再提起訴訟。這樣來講要穩妥的多。
對于夫妻離婚的問題,沒有絕對的一定判離或不判離,關鍵還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
因為到了法院,法院判決判決離婚的依據就是看夫妻是否還有感情,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如果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就會判離,而不一定是分居多長時間以上。
雖然法律規定了分居兩年以上是代表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但這也不是完全絕對的,只是作為一個參考。所以你說的分居一年多了,雖然沒有到兩年,但是如果你有其他證據證明,你們之間確實已無感情,能夠讓法院認可你們的感情破裂,也有可能判離。但是即便你分居三年以上,給別人的印象確是你們還有和好的空間,那也有可能不判離。
總之感情的問題本身就是非常感性的,不可能完全按照理性的法律去判斷,況且自古有一句話: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親。所以法院在判離的時候也是相當謹慎的,不可能一下就判離,這不符合和諧社會的精神。
也希望大家在決定離婚的時候能夠再三思索,畢竟能夠走在一起就是緣分,能夠締結婚姻更是緣上加緣,不要輕易放棄這來不易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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