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寫把車子抵押有效嗎_借條上寫名下車子質押至還清有效嗎?
特邀律師
‘’不是借款人的車拿來作借款抵押?‘’
依我之見:現實經濟交往中常有這種‘’背著‘’車輛所有權人拿人家的不動產作抵押擔保去借款后隱匿的詐騙案例,本案例極有可能是一樁詐騙罪案。
一,該借款合同雙方協商時如果借款方以‘’屬于本人的汽車作借款抵押物‘’,依法借款方必須用產權完全屬于自已的車輛,或自己所占份額大于預所借款的份額作為借款時的抵押擔保物品,不得將已作抵押的該機動車重復抵押,或該機動車是否或因其他經濟糾紛而己被司法辦案機關查封丶扣押等等。
二,該借款合同雙方協商時如果借款方擬以‘’第三方‘’的機動車為自己借款提供借款抵押擔保的話,貸出方必須審查借款的‘’第三方‘’,即擔保方機動車所有權人(車主)的真實身份,必須審查該車主是否真正同意為他人借款用該車作抵押擔保(最為穩妥地做法一一讓該車車主親自現身并審查其真實身份和該車所有權的所有合法手續),必須在放款前上述借款三方(貸出方丶借入方丶擔保方)共同前往機動車車管部門辦理機動車借款抵押登記。
三,如果上述兩種情況車輛的所有權人(借款人丶第三方擔保人)均身份真實丶車輛所有權真實丶車輛沒有重復抵押之嫌丶車輛也沒有其他經濟糾紛被采取司法措施的情形。根據我國《合同法》之規定:借款合同系主合同,而抵押條款是從合同。主合同必須依從合同合法生效方能生效的規定,就本案例而言‘’抵押擔保合同‘’在我國法律規定為‘’要式法律行為‘’,即機動車抵押擔保必須在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進行該車的產權抵押登記,該從合同的機動車借款抵押擔保合同(條款)方才生效,從合同依法生效后,主合同(借款合同)才依法生效。這時,只有這時,貸出方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才是安全的。
四,怎么辦?
如果真如案例所述‘’借條中的車輛既不是借款人自己的,也不是第三方提供抵押物(車輛實際控制人)‘’,而貸出方己將款己交付,這極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貸出方應迅速向警方報警,由警方迅速立案并采取緊急措施以追回相應損失。
但愿本人的擔心是多余的。
希望我的上述建議能有益于網友,避免在經濟活動中遭遇太多的詐騙陷阱。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日常生活中,借條上寫明以車抵押,到期后不管用的情況比較多。
這是因為,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車輛所有權以權屬登記為準。顯然,一張借條不足以抵抗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屬登記,因此這種所謂流質合同一般是無效的,即便是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
但是借條上以車抵押,到期后不管用這種情況,并非債權人毫無權利可主張。到期后,債權人雖然不能直接得到約定的車輛,但是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訴前財產保全,將車輛或者借款人的其他財產保全,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借款人還款。
在借款時,當事人要避免這種流質合同無效的情形發生,應當事先做好充分準備。例如,在合同中約定,以車抵押,后邊注明:先辦理車輛車輛抵押權再付款。這樣的話,債權人要實現自己的權利,要求債務人先辦理車輛抵押手續再付款,就可以有效避免這個風險。拿到車輛的抵押權,如果債務人不及時還款,債權人可以隨時行使抵押權,將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
你好 車船、房屋、土地的物權是以登記為準的,因此法律對此類物權設定抵押作了規定。所以必須到登記機關備案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不然就算對方在借條上寫了用車輛作為抵押物,在法律上來說也是無效的。 如果對方同意辦理抵押登記,還應該去交警部門辦理,這樣一來既便對方要異動所有權在交警部門也辦不了過戶手續。
汽車抵押實行登記對抗制,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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