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行醫罪的責任程度_非法行醫是怎么界定的?
特邀律師
只要是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證行醫都是非法行醫,可是不知道人們有沒有想過:有的人有證卻治不好病,有的人沒證卻治好了有證的人治不好的病;有證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因為病人該死,沒證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非法行醫是違法的。法律既然有非法行醫的規定,是不是也規定對有證行醫的人給予更加嚴格的限制和要求呢?讓他們學習掌握更精湛的醫療技術,更好的為病人服務而不是拿著證做出草菅人命的事來,那樣也會少了很多的醫患糾紛。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取決于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構成非法行醫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也不能代替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該司法解釋明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等五種情形應認定為非法行醫。
沒有任何證件,特別是沒有行醫許可證,卻公開行醫,這應該就是非法行醫。
民國時期的中醫基本上都是非法行醫,而清朝之前的中醫也許全都是非法行醫。
我姓氏中一個小弟是泥水師傅,他什麼屁證也沒有,照樣有人請他去做建築師傅,而且也沒有被抓起來。于是,他足足做了幾十年,現在還做。
從所謂的法律上來說,無證行醫絕對是不合法的;然而,從技術層面來說,只要技術可以勝任這個行業,那麼去做這個行業就合理合法。
因為法律是服務公平正義的東西,不是消滅公平正義的東西。而持技術去做事,特別是持醫術去治病,雖然要正常收費,但幫人治病始終是善舉而不是惡行,而且也合乎情理和人道。如果就是因為沒有證件而被抓捕,這樣的法律顯然欠妥,因為為他人治療疾病畢竟不是在犯罪,而是在幫助他人,或者說服務他人。這,何罪之有?
所以,要真正界定非法和合法行醫,不在證件上,而是在醫術上;不在行政上,而是在人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