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_行政訴訟法一審簡易程序的適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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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三節簡易程序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
行政訴訟法第三節 簡易程序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一、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涉及財產金額較小,或者屬于行政機關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案件;(二)行政不作為案件;(三)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案件。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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