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_如何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特邀律師
醫療費
醫療費=醫藥費+住院費+治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誤工費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誤工期限*受害人工資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誤工期限*受害人近三年的平均工資(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誤工期限*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
2017年陜西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7433元(折合月平均工資為5619元)
護理費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護理費=護理期限*護理人工資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
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交通費
交通費=因就醫、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證,且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暫按照20-30元左右/天計算)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017年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2017年陜西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265元。
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017年陜西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7433元(折合月平均工資為5619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017年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20388元;2017年陜西省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性支出9306元。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因同一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17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陜西省慣例:十級=1000元 九級=2000元 八級=3000元 七級=4000元 六級=5000元 五級=6000元 四級=7000元 三級=8000元 二級=9000元 一級/死亡=10000元)
*注意*
1、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2、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3、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消費性支出額。
按照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規定: 如果死者是獨生子女且妻子去世了,那么對方就應當賠償其父親的撫養費15年,其母親20年,其小孩子10年.如果其不是獨生子女且妻子也沒去世,那么其父母的撫養費金額要除以子女數,小孩子的撫養費金額除以2.理由是:每個子女都有撫養父母的義務,小孩子的母親也有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 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 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 年。但60 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 歲減少1 年;75 周歲以上的,按5 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不得超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