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過錯方界定_婚姻中過錯方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該項權利的享有主體是離婚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而過錯方就其過錯行為承擔責任。
過錯方定義和認定:
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依照新《婚姻法》第45條的規定,主要是重婚,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賠償:有財產損失賠償和精神賠償,多少由具體情況而定。
作為一名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我認為婚姻的過錯方是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因為辦理了這么多離婚案件,才讓我有特別深的體會,就是現在有的人對婚姻實在是太草率,太兒戲了,太不負責任了,所以對于這樣的人,如果不給予一定的懲罰,真的是有點說不過去,特別是對于另一方配偶來說,其實是不公平的。
比如有些人想出軌就出軌,成天在外面沾花惹草,有些人舉手就打人,對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或者就是自己一個人在外面賭博,酗酒,這些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都是屬于明確的法定過錯。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一方有這樣的過錯,另一方配偶是可以提出一個精神損害賠償的,但這個賠償的數額很有限,最多也就幾萬塊錢而已,所以對于這些人其實是不疼不癢的,沒有什么震攝性,也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懲罰。所以很多人其實是無所謂的。
但是假如法律規定了,如果有過錯,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財產,那么等于明確了可以凈身出戶的這個法律條文。那么他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就會三思而后行,怕萬一有一天如果離婚了,真的自己一分錢得不到,也可以適當的約束這些人的行為,所以其實對于婚姻的穩定性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當然,也許有的人不怕破財免災,依然還會我行我素,那就沒有辦法了,只能怪我們遇到這樣的渣人,希望下一次能夠遇到更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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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離婚,肯定是過不到一塊去了,不管是誰的錯,財產分配還是要公平合理的,最好是讓人家自行解決,夫妻一場誰還能太較真。
錯與對和分財產最好別扯得太緊,強的讓弱一下,有何不可。雖照一塊過不下去了,也不能讓弱勢餓死吧!
址上法了,也是沒辦法的刅法!在這種事上,情與法最難權恒;人誰能沒個錯!不能一棒子而論。等有一天人家都醒悟了,回頭想重拾起舊情,不是還有退路么!這種事還是聽天由命吧。
不會,法律上就沒有凈身出戶這一說,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藏匿財產的一方,只能是少分,除非自己選擇凈身出戶,當然受害一方也可以提出經濟賠償。
個人認為這個建議的很好,主要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很多人對婚姻特別的不負責任。
他們想出軌就出軌,成天的在外面沾花惹草。要不然就是想打人就打人,對家人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或者是自己有特別嚴重的惡習,成天在外面酗酒,賭博,難道對于這樣的人不應當給予他一定的懲罰嗎?
雖然經濟上的懲罰無法彌補我們在感情上的損失,但是有懲罰,總比沒懲罰的好。最起碼能給他們一定的警示和教訓,而且讓離婚的人能夠得到一些心理安慰。
就我代理的很多離婚案件來說,很多當事人都在問我們律師一個問題,就是為什么對方犯了這么多的錯,最后他什么代價都沒有付出,就這么輕松的離婚了?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確實如此。雖然現在法律規定了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但是這個經濟賠償的數額實在是太有限了,根本就達不到凈身出戶的目的。
如果法律增加了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其實是等于認可了凈身出戶的合法性。也讓凈身出戶有了法律依據。所以這也可以讓人們多多少少對婚姻能夠多一份敬畏。
當然,夫妻之間的婚姻是否幸福美滿?主要還是要夫妻雙方共同去努力經營的,但是必要的法律規定還是應當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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