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什么形式_什么是法律要件?
特邀律師
1、法律行為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2、要式法律行為是指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定形式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非要式法律行為則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在《民法通則》中須以合法性為要件,《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為此,后來學界產生所謂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矛盾”,即既然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那么為什么會出現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為什么民事法律行為的下位概念遺囑存在合法與不合法之別?等等
因此,《民法總則》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一般認為,“合法性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問題混淆了。但關于這一問題是非常復雜,推薦朱慶育教授的《民法總論》,對此有詳細精辟的論述與分析,強烈推薦。
符合法律要求的口頭形式負法律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是口頭形式。即行為人用口頭語言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當面交談和電話洽談等直接對話方式,也包括托人帶口信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的法律行為,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進行。口頭形式簡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沒有文字根據而缺乏客觀記載,不便于調查取證。因此,這種形式一般適用于數額不大或者可及時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不宜適用于數額較大,內容復雜,非即時可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是書面形式。即行為人用文字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這種形式根據確鑿,客觀外形明顯,易于查證,對于穩定經濟關系,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都有積極作用。因此,標的數額較大,不能即時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應采用書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民事行為。行為分類:
1、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2、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3、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4、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5、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6、主民事法律行為和從民事法律行為;
7、有因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因民事法律行為。訂立合同,訂立遺囑,確立婚姻、收養關系,處分財產權益,贈與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是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是民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行使、變更、終止自己的民事權利或義務,這其中合法的行為稱之為民事法律行為。 主要不同點如下:
1.性質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合法行為,這種合法行為的目的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而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和無效的民事行為,合法的民事行為和非法的民事行為。
2.法律后果不一樣。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受法律的保護。民事行為有合法與非法、有效與無效之分。對于非法的或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那么,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一般無效,特殊情況除外。由法定監護人決定,監護人如果認定則有效,不認定則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下面兩種情形:1、如果訂立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且也是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自身利益的,其所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其法定監護人是否予以追認。追認的,合同有效,不追認的,合同則無效。
2、但如果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要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所謂“純獲利益”在我國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權利或者利益,不承擔任何義務,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公證書的法律要件效力,即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證就是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特定形式,又如,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除法律規定外,根據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用公證形式的,當事人要使其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也必須辦理公證。如韓國法律規定,韓國公民或法人與中國簽訂的在中國投資的法律文件,須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該投資協議不經公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又如當事人約定經濟合同經公證后生效,則該合同不經公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