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外擔保無效的情形_擔保合同無效的十種情況?
特邀律師
公司章程,只是對應內部及股東之間的內部章程。哪怕有備案,也不能對抗經過相關程序對外簽署的擔保合同。
法律規定:11種情形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的11種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1、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準而與債權人簽定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除外。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7、以下情形下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注意,這條規定與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則有所不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債務人只是主合同的當事人。
因此對于保證人來說,債務人與債權人串通騙保僅僅構成了欺詐,按照合同法應該是可撤銷的合同,但擔保法顯然是考慮到保證合同單務性、無償性的特點,試圖矯正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傾斜,但卻未考慮到保證合同基礎關系可能的有償性,以及沒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難謂完全合理。不過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擔保法應當優先適用。
10、主合同債權人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無效。
11、主合同債務人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無效。
注意,適用本條的前提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如果債權人并不知道該事實,債務人的欺詐只能作為保證人簽定合同的動機,不影響保證的效力。
為他人提供擔保了之后,往往需要簽訂書面的擔保合同,有些時候可能也是簽訂保證合同。作為債權的擔保人或保證人,自然要承擔相應的擔保或保證作用。但是在簽訂擔保或保證合同的時候,若是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那么就會導致擔保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因而,當事人若需要簽訂此類合同,一定要小心謹慎。
先看公司法對公司擔保有關的3個條款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擔保必須決議通過
1、如果擔保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控股股東簽字無效。
2、如果擔保的金額超過了章程規定的限額,無論是單項還是總額,即使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超過規定限額以上的部分無效。如果有效,那應當事前修改公司章程提高限額。
3、如果企業是為控股股東擔保或為控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保,需經除控股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個人認為控股股東的關聯方也應如此處理),否則該擔保無效。請注意,這里是除控股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董事會對該決議無權表決。
4、如果上市公司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股東大會決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2/3通過方可,僅有控股股東簽字無效。這條是針對上市公司的,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無此規定。
如果除公司法對擔保有關的規定外(上述3、4),公司章程對公司的對外擔保無規定或章程規定股東會表決1/2以上,僅有控股股東簽字,個人認為要分情況看
一、公司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須經股東會表決1/2以上
(一)控股股東的表決權超過1/2
公司的對外擔保控股股東簽字,無論開股東會與否,個人認為是有效的,只是程序上有瑕疵。
(二)控股股東的表決權不超過1/2
公司的對外擔保控股股東簽字,個人認為此事是無效的。
二、公司章程對公司的對外擔保無規定
這種情況下對外擔保控股股東簽字,個人認可極大可能也是有效的,可能會形成表見代理。在現實中也存在實際控制人也不是股東的情況下,用企業對外擔保,后果也是要企業承擔的。
擔保可不是隨便的,如果控股股東濫擔保、違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擔保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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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擔保合同是指有一定的擔保人作保證或利用一定的財產作抵押取得借款而簽訂的合同。企業借款擔保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無效?公司為個人借款擔保有法律效力嗎?小編在下文為您解答!
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一般都會要求企業提供擔保,簽訂擔保合同,那么企業借款擔保合同有效嗎?一般的擔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我們更關注哪些擔保合同無效。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司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二)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指出,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四)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3、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為個人借款擔保有效嗎?
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公司提供的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公司雖免除了連帶清償責任,但并不意味著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按《擔保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被認定無效后,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