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罰款多少按照賭資多少_法律規定賭資人均多少算賭博?
特邀律師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5月13日)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5.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8.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9.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打麻將打多大的會被拘留?
5A精神家園
日前,“廣州男子打5元麻將被行拘案”有了新進展。紅星新聞從該案當事人肖先生處了解到,9月20日,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下稱“增城分局”)撤銷了對肖先生的行政處罰決定。增城分局稱,此前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處罰不恰當”,根據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決定撤銷對肖先生的行政處罰決定,這符合法律規定,的確體現了法治中國的進步。那么,問題來了,打麻將打多大的會涉嫌違法?不搞清這個問題,大過年的,親戚朋友們打個麻將被拘留了,你說這年還怎么過?
我們應先搞清楚什么是“賭博”,百度百科基本解釋為:用財物作注以一定方式爭輸贏。我們國家對違法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先看一下什么是賭博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賭博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什么是刑法規定的"聚眾賭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什么是"以賭博為業?"百度百科中有解: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行為表現。
我們再看一下什么是賭博一般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賭博罪是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方才涉嫌賭博犯罪,也就是說賭資不足5萬元的,依法不作為犯罪處理,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賭博犯罪,起刑點是賭資5萬元,那么賭博治安處罰,起罰點是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規定了“……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要依法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5日以下拘留。賭資多少?才是“賭資較大?”截止此時此刻,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安部規章中均無明確規定。不是國家不愿意規定,也不是搞神秘主義,的確是因為我們國家地大物博、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實在不能一概而論,所以國家授權各地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當地公眾接受的數額來確定。
以下,列舉我國部分地方的賭博起罰點(來源于手機百度搜索):
北京市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上海市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試行)》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
山東省規定:《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
河北省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賭資較大,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
吉林省規定:《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把“賭資較大”定位于: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四川省規定:《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屬賭資較大。
江蘇省規定:起罰點是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200元。賭資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毛主席教導我們:"好好學習,天天向上",認真學習一下賭博各地區起罰點規定,不但可以天天向上,在上述地方打麻將時,還可以避免因為無知違法而被拘留。
另外,呼吁其他地方也適時出臺"賭資數額較大的"地方標準,讓群眾在這些地方打麻將時"知紅線、明是非、守底線",也就是讓群眾打麻將時打的放心,同時相關部門也有明確的執法標準,也就不會出現"……以禁賭為名干擾群眾的正常文娛活動。",這應該也是法治中國應有之義!
認定賭博罪不以參賭人員的平均賭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即賭資累計在5萬以上、獲利累計達5千、參賭人數累計達20人即可認定賭博犯罪。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謝謝邀請。但為什么老給我推薦此類問題?我和賭博罪有緣?哈哈。
這個問題,首先,我先舉個例子吧,記得幾年前在老家,鄰居打牌被人告了,派出所把人關了一晚,第二天交了罰款,便被放出來了。所以,一般逢年過節打牌賭博,尤其被告了的,多數會處以罰款或行政拘留,而不會判刑入罪,除非數額很大。畢竟行政處罰,公安局就可以自己處理,而判刑入罪,要經過法院,成本又增加了。
第二,要分清賭博與賭博罪。只要桌上有錢了,都構成賭博,但未必是賭博罪。至于賭博罪的構成,一個很大的要見就是賭資多少,但這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只說賭資較大就會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里也沒具體規定: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倒是對“聚眾賭博”做了解釋: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但這個“聚眾賭博”跟我們逢年過節聚到一起娛樂賭博又有區別了。
至于各地,標準也不一樣,像我們山東,之前是人均100或者場上超過400,現在好像提高到人均200或場上超過600都會處罰。
你們那地方的賭資如何論的?歡迎討論。若這個答案對你還有點用處,請您關注支持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