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受理時間_行政案件受理時間?
特邀律師
行政處罰案法院不受理,當事人按要求補充到證據,可以隨時到法院申請立案。
如果法院還不受理,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法律鏈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行政案件辦理時限是從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90日,案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法律依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5、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6、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
7、湖北省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
二、處罰程序
三、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依程序及時限
1、立案
土地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填寫受理登記表,進行初步審核,并根據情況在7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1)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查處。
(2)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部門或者舉報人。
(3)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辦理。
(4)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
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立案呈批表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結案之日起14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分建議書和犯罪案件移送書等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調查取證
3、聽證(非必經程序)
(1)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在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擬作出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履行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義務。
(2)聽證內容告知。
當事人在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等事項。
4、審查和決定。
5、決定處罰
包括決定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
行政機關應當在宣布行政處罰決定后當場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7、結案。
三、處罰時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fā)生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湖北省國土資源監(jiān)督檢查條例》第12條規(guī)定:“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一般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重大復雜案件在60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的,經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結案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綜上所述,土地違法案件有立案、審查和決定、結案等七個步驟,程序時限包括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fā)生的,不再行政處罰等。另外,小編提醒大家,如果行政機關在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時沒有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那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以上是對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程序時限的一些介紹。
行政案件不要立案,叫受案!
自接到報案時間起,24小時內受案!一般調查時間為一個月,一個月內要做出處罰決定,如果案件復雜無法偵破的例外。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處罰決定被告知后3日內用提出,公安機關應在15日內做出聽證決定,并在聽證7日前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