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期限_退回補充偵查期限包括節假日嗎?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公安機關在‘’退查期間因延期移送‘’,檢察機關‘’不能‘’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
為什么‘’延期移送‘’,檢察機關不能發出糾正違法的檢察建議呢?下邊本人試從法律規定與檢察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如果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的,依法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存疑,比如犯罪時是否精神狀態正常丶聽取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申請需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再比如職務犯罪中對于涉嫌犯罪中的犯罪數額認定與犯罪嫌疑人應得收入相互交織,必須通過‘’司法會計鑒定‘’才能分清哪些金額應當認定犯罪,哪些應數合法收益應予減除,再比如故意傷害罪案中移送案件對于傷情結論的傷情等級的‘’法醫學傷情鑒定‘’當事人雙方也意見分歧嚴重,再比如查處‘’毒品犯罪‘’案件中,對于所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未未作采樣定性鑒定,是否就是刑法所指的‘’毒品‘’必須鑒定而未鑒定的,……總之,審查起訴中如因證據核實中確有必要進行司法丶專業鑒定的,為保證案件的事實丶證據丶法律的正確實施處理,該鑒定的,必須鑒定。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因案件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是依法在補查期間依法延期的,那就無可厚非。
二,再說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尤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對公安的偵查活動丶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對違法的偵查丶審判行為依法進行糾正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責所在,而對于公安機關違法偵查行為的監督糾正,檢察機關一般是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以商量的語氣發出‘’檢察建議‘’的方式來糾正公安機關的錯誤。就本案例而言,情況不明,如果是例舉中需要在補充偵查中進行司法鑒定呢?檢察機關是不能以監督之名去干擾公安機關的正常偵查活動的。
綜上所析:本案例中檢察機關不能因‘’補查延期移送‘’就向公安機關發出糾錯的‘’檢察建議。‘’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我之見: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對該案件的處理會有兩種結果,A,經補充偵查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符合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而提起公訴,B,經兩次補查后仍達不到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最后由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負責案件審判。
檢察機關作為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唯一法定機關,為保證案件提出公訴和經審判后訴得出、審得了、有罪判得了,經得住歷史檢驗。怎么才能做得到訴得出丶判得了呢?《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要做到案件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并以此作為刑事公訴案件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所謂‘’證據確實充分‘就是要求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做到指控的事實要有證據,無論是犯罪主體的責任能力丶主觀動機目的丶犯罪的準備或共謀、手段方式、被損害對象的有關情況、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立功賠償、…等等事實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涉及關健環節還須既有主要證據真接證據,還須有間接證據,既要有傳聞證據更要有直接補強證據,使證據形成強有力證據鎖連,對于可能的‘’非法證據‘’還須從審訊的現場錄音錄像和嫌疑人的控告、陳述,入所身體檢查等進行全面詳細審查,通過審查發現證明案件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有的是主體身份存疑、責任年齡不清、主觀犯罪不明、客觀行為不清丶損害結果不確定等涉及定罪量刑的證據不足并存在疑點沒有排除。對上述"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符合起訴的條件的問題,怎么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在退回公安機關同時應列出補查提剛或清單,同時刑訴法還退回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二次。對于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后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再次審查將會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A,公安兩次補充偵查結束移送審查后,檢察官經再次審查認為補查清單提綱要求的內容均已補查清楚,這些證據的補查對案件的犯罪構成要件缺一不可的問題、這些證據的補查到位對排除合理懷疑問題的解決、這些補查的證據對薄弱證據的補強…總之,經兩次后達到了‘’犯事實清楚、定罪量刑證據確實充分、合理懷疑己徹底排除‘’的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檢察機關會據此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
B,對于公安機關經兩次補查后再次移送審查的證據材料,如經審查檢察官認為涉及補查清單或提綱提出的問題仍沒有查清,無論是定罪還是量證據均仍存在疑問,證據形不成鎖連,…總之,補查后仍達不到‘’犯罪事實清楚、定罪量刑證據確實充分、合理懷疑已徹底排除‘’的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承辦檢察官會提請院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綜上所析: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檢察機關會對刑事案件作提起公訴或存疑‘’不起訴決定‘’。
刑事案件被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大部分的情形是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發現案件的證據不足,當然在審判環節法院也可以建議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但是這種情況并不常見。那么退回補充偵查對被害人有什么影響呢?
01
對于被害人而言希望懲罰犯罪嫌疑人,而退回補充偵查只是證據上的不足,兩者的影響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刑事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只是說明了案件的證據需要進一步補強,可能是部分事實需要證據支持,對于案件事實比較少的,也可能是對于定罪的事實需要補強,也可能是量刑的事實需要補強,這里面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當然,如果是定罪的事實證據不足,那對于被害人而言可能是不利的,因此被害人是希望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退回意味著不清,如果退回依然查不清的話,那么最后可能做出存疑不起訴。
02
此時被害人能做什么呢?
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會按照檢察機關的退回補充偵查意見逐項收集證據,時間為半個月,如果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還可以退回一次,也就是說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可以退2次,所以你要搞清楚是一退還是二退,二退也就是一退后依然沒有收集到想要的證據。對于被害人而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取證,如果對之前公安機關所問如果還有遺漏的地方,可以主動找到公安機關反映新情況,另一方面,如果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再次找我們取證的時候,作為被害人一定要積極配合。
結語
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后,其實也不意味著不對犯罪人嫌疑人定罪了,只是暫時案件的證據需要補充,所以對被害人而言,如果是侵財類犯罪,此時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達成一定的諒解,但是也不要過分擔憂,很多證據通過退回補充偵查也查的清清楚楚。
沒有第三次退回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