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補充偵查結束后怎么辦_刑事案件被補充偵查了,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是有利的嗎?
特邀律師
一、對于是否再次報捕,法律條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并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仍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百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且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后又提請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重新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堅持復議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應當提請批準逮捕而不提請批準逮捕的,按照本規則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通過上述條文,題主應該可以得到結果了吧,簡單來說就是:
1.對于公安機關來說,不批捕那就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2.對檢察院來說,有監督公安機關是否報批的法律權力和義務,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對補充偵查后的應當逮捕而未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所以從法律上來說,符合逮捕條件的,就應當再次報捕。
二、對于是否不捕直訴的,法律條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實簡要來說不捕直訴的情形主要是:
1.到偵查終結也不符合逮捕的條件,那就沒必要報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了;
2.一開始就沒有逮捕的,偵查終結就直接移送審查起訴。
三、沒有“存疑不批捕”的說法,批捕三個條件,社會危險性條件、罪責條件和證據條件,三個符合就逮捕,一個不符合就不逮捕,沒有存疑的說法,有存疑不起訴的說法;
刑事案件被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大部分的情形是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發現案件的證據不足,當然在審判環節法院也可以建議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但是這種情況并不常見。那么退回補充偵查對被害人有什么影響呢?
01
對于被害人而言希望懲罰犯罪嫌疑人,而退回補充偵查只是證據上的不足,兩者的影響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刑事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只是說明了案件的證據需要進一步補強,可能是部分事實需要證據支持,對于案件事實比較少的,也可能是對于定罪的事實需要補強,也可能是量刑的事實需要補強,這里面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當然,如果是定罪的事實證據不足,那對于被害人而言可能是不利的,因此被害人是希望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退回意味著不清,如果退回依然查不清的話,那么最后可能做出存疑不起訴。
02
此時被害人能做什么呢?
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會按照檢察機關的退回補充偵查意見逐項收集證據,時間為半個月,如果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還可以退回一次,也就是說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可以退2次,所以你要搞清楚是一退還是二退,二退也就是一退后依然沒有收集到想要的證據。對于被害人而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取證,如果對之前公安機關所問如果還有遺漏的地方,可以主動找到公安機關反映新情況,另一方面,如果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再次找我們取證的時候,作為被害人一定要積極配合。
結語
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后,其實也不意味著不對犯罪人嫌疑人定罪了,只是暫時案件的證據需要補充,所以對被害人而言,如果是侵財類犯罪,此時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達成一定的諒解,但是也不要過分擔憂,很多證據通過退回補充偵查也查的清清楚楚。
依我之見: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查后,公安再移送后不得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依法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為什么呢?以下本人從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和檢察實務作簡要分析: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證據存在疑點,證據疑點不能排除,不符合提起公訴的證據要求的,檢察機關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每一次補充偵查時間一個月,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注意一一‘’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是法律硬性規定,檢察機關的‘’退‘’只能兩次,公安機關的‘’補查‘’也是兩次為限,如果真如案例中所說的‘’第三次‘’,那對偵丶檢雙方都是違法的。
那么,對本案例正確的做法是什么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補充第二次偵查結束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補查的材料檢方仍然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證據疑點仍未排除仍不符合起訴條件,即證據達不到向法院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根據刑訴法的明文規定檢察機關不得第三次退回公安機關補查,而只能依法作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即俗稱的‘’存疑不起訴‘’。而案例中敘述‘’第三次補查后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濫用職權的錯誤做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我之見:公安機關經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經檢察官審查:
A,如果經審查認為案件經公安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案件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丶符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證據標準,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人的刑事責任的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件全部案卷材料及涉案臟款贓物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那么,法院收到檢察院提起公訴全案移送案卷材料后,什么時候開庭呢?
B,作為刑事案件自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及全案材料移送法院之日起‘’,如果該刑事案件適用‘’一審普通程序‘’法院應在三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并在開庭前十日內將開庭傳票送達被告人;如果該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全國人大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新增加的‘’速裁程序‘’的相關規定,法院起訴書副本達以及開庭時間等不受一審普通程序相關規定的限制;同時‘’一審普通程序‘’案件從受理到最后結案最長一個半月,而‘’簡單程序‘’受理到結案二十天,而速裁程序從受理到結案十天。
上述從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案件開庭丶審結時限依據不同的審理程序開庭時間是不樣的,請問提問者:你說的是哪一種審理程序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