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解除合同協議_怎樣協議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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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合同法的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一部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固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2、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下幾種辭職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特別解除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不可抗力解除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者客觀事件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3、勞動合同約定解除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4、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有其他的問題可以關注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的頭條號,在評論區留言,我會一一回復的!
【問題分析】
從問題描述看,不是你主動辭職的,而是公司主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糾結于如何避免吃虧。
就算公司給了你足夠的賠償,又能有幾個錢呢,就像是一條魚,只能解一時之饑。
如果找到公司解聘的原因,及時去彌補自己的不足,使自己有個進步升級,你的收益可不止這一點點賠償吧。
授人以漁,還是授人以魚。那么現在的問題是,你想要魚還是要漁。
【草長之音】
當然,有時魚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這事兒就可以做到。
1、找到公司主管領導,問清楚你真正的原因。態度要誠懇,虛心請教。
最主要的問題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方面做好了,你愿意再給我一次機會嗎?
當然這不是說你還要回來,這是問領導一個態度,測試他說原因是不是真正的原因。
找到不足,及時彌補,才能發展更好的自己。
2、關于離職的賠償,有兩個依據,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法。
在找公司談判前,做好功課,把相關內容都整理好,具體到條款章節,這樣你的要求就可以有理有據。
公司看到你做了認真的準備,就知道你的態度和能力了,一般也不會為了一點小錢而跟員工糾纏到底。
員工不用找公司解除合同,公司自然會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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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約定解除:解除合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約定解除,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好合好散。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既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又簡單方便實用的就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了。
這種方式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對解除合同的適用情況、解除條件等做出明確的約定。
如果約定解除合同條款,如“如果甲方不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酬金,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據約定解除的條款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單方解除(法定解除權):即一方行使法律賦予的解除權,叫作單方解除合同(注意這里所說的解除是行使法定權利,與我們平時所說的“擅自解除合同”有本質區別)。
一般來說,守約方對于合同另一方輕微性的違約不得行使解除權,只有在合同另一方存在根據根本性違約行為,造成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a、解除合同的事由。首先要明確,必須出現法定或約定的解除事由,才可以行使解除權,否則就是擅自解除合同,就是違約。法定的解除事由主要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以上四種情形屬于根本性違約,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與落空。
除這四種法定事由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其他的解除事由,比如“如甲方累積二次逾期償還貸款利息,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之類。
b、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當然,這畢竟是單方解除合同,對方可能不接受我方的解除事由,因此,合同法同時規定,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c、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如果賦予一方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其結果一定是嚴重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合同法規定解除權必須在期限內行使,“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對于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只做了原則規定,基本上是如果有法律規定時按規定,沒有法律規定但當事人有約定時按約定,既沒有規定又沒有約定的,
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該權利消滅。解除權消滅后如果再去解除合同,將不再受合同法關于解除權條款的保護,有可能被追究違約責任。
提示:當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出現的主客觀的情況確實致使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不必要時,
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合同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法律設定的合同解除制度來達到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目的。而不是坐等不利因素的進一步擴大,造成對自己不利的結果。
法律允許當事人依法訂立合同,也同樣允許當事人依法解除已經生效的合同。
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的限制,這與勞動法的特點有關。在普通的合同中,合同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不作過多干涉,遵循的是“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用人單位相對強勢,對于用人單位遵循的是“法無允許即禁止”的原則。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過失性解除,即勞動者在工作中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這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沒有任何成本。
2、非過失性解除,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過錯,因為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裁減人員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將以上情形進行了羅列,進一步明確了只有在以上情形下,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的基礎上,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十年以上,要看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如果是合法解除,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看上面的描述,如果是違法解除,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結清以下款項:a) 月份工資:共計¥ 元b) 相應比例年終獎:共計¥ 元c) 經濟補償金:共計¥ 元d)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資產損失賠款:共計¥ 元;e) 其它:共計¥ 元;f) 其它扣款以員工離職交接表中所列資產移交情況為準。3. 甲方為乙方繳交社會保險金至 年 月 日4.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5. 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1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6. 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7. 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以勞動合同中“甲方”名稱填寫并蓋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 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5、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 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 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8、 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 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總的來說,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兩大方面:一個就是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另外一種就是解除的時候,對方存在一定的過錯,這種情況下解除,才不至于讓自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來看協商一致解除。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論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主動提出解除,這種解除是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這種提出要想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必須對方同意,只有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才可以順利解除。比如,用人單位提出要辭退一個勞動者,而且這個勞動者也沒有意見,那么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如果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指出勞動者存在哪些法定過錯,否則用人單位就屬于違法解除。
其次就是有法律依據的解除。
一般勞動者提出解除的法律依據,是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過錯,比如,拖欠工資,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保險等等,如果是以這些理由提出,首先勞動者不必遵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另外,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這些法定過錯,勞動者就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說明,然后才能夠離職。而不能馬上離職。
同樣,如果用人單位想要提出解除勞動者,也必須要有法定依據,比如勞動者存在過錯,或者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情節,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只需要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