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證明對方下落不明_下落不明證明如何開具?
特邀律師
可以的,兩年無音訊可以宣告失蹤,四年無音訊可以宣告死亡,特效事件兩年也可以宣告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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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起訴與對方離婚,而對方下落不明,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并采取缺席審判的方式判決雙方離婚。
人員下落不明,首先得去派出所報案。還需要在報紙上登出尋人啟事,三年以后下落不明人員還沒有找到的話,由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去人民法院申請裁定
一、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主體
由于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和缺席審理的情況下,該方當事人事實上喪失了答辯權、舉證權、質證權、反訴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在嚴格的問責機制下,法官一般都會要求原告提供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那么,證明當事人下落不明,究竟需要哪些證據材料呢?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以特別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蹤的生效判決書,是證明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證據。
(二)公安機關
在我國,公安機關是公民戶籍管理的法定部門,所以,由公安機關出具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也最具證明效力。一般情況下,應由當事人的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三)村(居)委會
當地的村(居)委會做為村(居)民自治組織,在對自己成員基本情況的把握上,相對于公安機關及其他任何組織來說,更具優勢。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也最具真實性。
二、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責任
首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主張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應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對方當事人確已離開住所、不知下落、他人無法代收或轉交法律文書。
宣告失蹤的條件: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