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對方的債務有責任嗎_家庭債務離婚后該怎樣償還?
特邀律師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償還。一方對外借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同意的,離婚后另一方有義務負責償還。
謝邀。
一、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究竟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應從以下兩個標準判斷: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榮功成與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2009年第 6期,榮功成對借款2.4萬元不知情,熊明福也認可是盛莉向其借款,榮功成未與其商談過借款之事。故可以認定盛莉向熊明福借款不是盛莉、榮功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盛莉陳述其借款是用于賭博,其他證據證明盛莉所借款項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個人的不正當消費。榮功成沒有分享盛莉借款所帶來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應屬盛莉的個人債務,而不是榮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債務。榮功成關于本案債務系盛莉個人債務的上訴理由成立。婚姻法解釋
(二)第24條僅列舉了兩種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情形,排斥明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其他情形,如夫妻一方為賭博、吸毒等個人不正當消費所產生的債務。原審法院適用該規定認定本案爭議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屬適用法律不當。
(案例)行為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但提供的欠條卻是離婚后其個人書寫,對于該筆債務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償還——姜兆立訴龐磊等民間借貸案。行為人雖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但是其提供的欠條卻是離婚后其個人書寫,這份欠條視為與債權人重新設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其書寫欠條時夫妻關系已經不存在,因此該筆債務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償還,應認定該筆債務屬于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隱含對夫妻一方的保護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雙方是共同債務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三、離婚后一方所負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審判案例要覽王建平訴彩霞等民間借貸案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王彩霞是否應當就涉案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張云飛從王建平處借款發生在張云飛與王彩霞辦理完畢離婚手續之后,但該筆借款是用于償還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2單元2號房屋和該樓3單元2號房屋的銀行貸款,該貸款是張云飛與王彩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雖然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3單元2號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張云飛所賣,但張云飛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收齊全部房款,并將收取的房款用于張云飛與王彩霞的夫妻共同開支。現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2單元2號房屋已過戶登記在王彩霞名下,所以王彩霞應與張云飛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基于此,原審法院認定結果正確,并無不妥,應予維持。注:隱含對債權人方的保護
四、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貸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王某娜訴陸某英、吳某勇民間借貸糾紛案: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向特殊關系的異性所借債務,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借貸資金用于承包經營時,夫妻雙方已經處于分居狀態、甚至到達訴訟離婚的境地的,可以認定妻子無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經營所得,不應判決由其與丈夫共同承擔債務
(案例)浙江華恒進出口有限公司訴傅新偉等民間借貸案。夫妻共同承擔對外債務的基本原因是夫妻兩人分享了對方對外活動所得,如果一方能夠證明自己沒有享受另一方對外活動所得,就無需承擔另一方對外活動所產生的債務。
所以,丈夫借貸資金用于承包經營時,夫妻雙方已經處于分居狀態、甚至到達訴訟離婚的境地的,可以認定妻子無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經營所得,故不應判決由其與丈夫共同承擔債務。
離婚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不管哪種離婚方式,都要對子女撫養、家庭財產分割、家庭債務劃分作出處理。
協議離婚債務處理
協議離婚的債務處理是指夫妻雙方經協商一致,通過離婚協議的形式對家庭債務的處理作出約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并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進行協商承擔,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夫妻雙方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履行償還義務。
注意: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但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約定是夫妻二人的約定,權利不及于第三人,對第三人沒有豁免權,如果協商承擔方沒有更還的,第三人有權請求夫妻另一方承擔償還義務。
當然有證據證明屬于婚內一方個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償還。
訴訟離婚債務處理
訴訟離婚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只起訴離婚,沒有起訴分割家庭財產,因此也就不涉及共同債務的劃分。家庭共同債務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一種是由原告一方在起訴狀中提出訴求,要求法院按規定對夫妻婚姻存在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會依據法律規定和夫妻的實際情況,對夫妻的家庭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而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要先用分割的共同財產作出清償,不足部分需用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原則是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承擔,重要的是做好家庭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與劃分。
夫妻債務怎樣處理?
夫妻離婚時,如果對外負有債務的,即使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債權人仍可以找任何一方主張還錢。所以,在離婚時應該確定離婚債務怎么分配?好確定一方可以積極償還債務,那么,夫妻離婚債務怎么處理?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人,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增色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以上便是夫妻債務的處理,實踐中經常有難以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那么建議必要時可以找個專業律師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