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砸中的嬰兒賠償_三月女嬰被天降蘋果砸傷,肇事者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特邀律師
我覺得老師做法不理智。首先蘋果手機比較貴,如果家長不依不饒讓老師賠償,老師不賠償,結果可想而知。
孩子上課看手機,老師可以沒收手機。課后找學生談,如果在發現課上看手機,那就不客氣了。
既然學生家長能給學生買蘋果手機,老師找家長沒啥用。要是告狀還產生逆反心里,學生往往更不聽話。
摔手機,除了反映出老師管理學生的無能,對老師沒有任何好處。
樓上扔蘋果砸中3個月大女嬰 搶救3天仍未脫險!
事發地點位于緊鄰深圳的東莞塘廈觀瀾碧桂園小區。據凡凡的姥姥介紹,她家住在該小區5棟二單元。3月9日下午4點左右,給孩子喂過奶,她便帶著孩子下樓,去了小區的游泳池附近散步。 在回家的途中,凡凡趴在姥姥的右肩上睡著了,等到姥姥走到樓下在猶豫要不要上樓時,卻因為一個蘋果,悲劇發生了…… 高空中突然落下蘋果
凡凡被這個蘋果砸中頭部,當時,孩子臉色發白,頭部水腫,昏迷,沒有一點知覺。姥姥掐了孩子的人中,但是也沒有任何反應。
孩子媽媽知道后立馬跑下樓,在周邊群眾的幫助下把孩子送到了醫院。至今孩子還在重癥監護室。孩子的家人心急如焚。
這個蘋果究竟從何而來?為什么會砸中凡凡的頭部?
這個單元只有10多戶居住,大多還是空置的。有群眾估計這蘋果是不小心被碰倒的,究竟是誰,大家都不清楚。
這樣的事情聽得不少,輕的樓下吐口痰,掉個衣服,掉個小東西,重的掉過花盆,菜刀,轉頭。傷人的不在少數。更為嚴重的是孩子從窗戶,圍欄掉下樓。
為何這些人還不引起重視。關鍵是尋找關鍵人有難度,很難準確的評判是哪個人掉的東西,對方也不愿意承認。所以之前有出了個條例,整個單元共同承擔責任。
其實靠條例來規范遠遠不夠的,還需要靠我們的自覺,特別住樓上的人員,自家的東西接近窗戶的靠近陽臺的,有缺口的,要時刻注意它會不會被風吹下去,或者碰到掉下去。
只要每個人都做到,我們就能規避風險。
凡凡的傷究竟誰能負責,她什么時候能康復,讓我們一起關注事件的發展。祝愿她盡快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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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悟空邀請。
事情前因后果
3月9日,三個月大女嬰在姥姥肩上熟睡時被高空蘋果砸中頭部。女嬰當場昏迷。送至塘廈醫院搶救,傷太重,轉深圳兒童醫院,期間兩次手術治療,在重癥監護室一周,女嬰仍在昏迷中。
醫生說,孩子受傷嚴重,目前還沒有醒過來,右腦的功能也幾乎完全喪失,希望繼續治療保住左腦功能。
警方調查情況
1,塘廈分局成立專案組,進行走訪調查,提取該小區的監控。
2,從掉落的蘋果碎渣中查找“十幾種”信息。
3,在該單元住戶中逐戶提取唾液,血液等DNA信息進行比對篩查。
4,已經鎖定仍蘋果的20樓的住戶,有人說是那家孩子扔的。
5,警方表示需要進一步調查才能確定。
再說肇事者的責任
法律規定,年滿12歲可以治安處罰,年滿16歲可以負刑事責任。年滿14歲故意殺人放火搶劫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是12歲以下小孩,其父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砸傷砸死人的事不止,如果查到肇事者,法律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如果查不到肇事者,高空墜物同樓住戶平攤責任。
提醒
學過物理的人都知道,一顆蘋果從20層掉下來的力量該有多大,愿我們都做個文明人,愛自己愛他人的生命。
祝愿孩子快快好起來,為她祈禱。
我認為解決方式大概有以下幾個:
1.既然已經確認了是從這棟大樓里掉下來的東西,那么就可以明確這個東西屬于其中一戶業主家里。杯子不可能平白無故掉下來,一定是由某個人扔下來的。
首先,通過對物品的下落地點和造成的破壞程度進行分析,可以縮小懷疑范圍,將目標鎖定在某幾個樓層的某幾戶人家。
其次,既然杯子是人扔下來的,那么杯子上就一定會存有至少一個人以及兩個手指的指紋以及吸煙者的DNA。其實就看警方是不是愿意花時間去做這件事了,如果對大樓所有可能的目標住戶進行指紋和DNA的采集和比對。重點篩查抽煙的男子,我相信還是有很高概率可以找出肇事者的。我不知道警方所說的排查究竟是如何進行的,又是通過什么方式進行的。但是在我看來,從幾十戶人家中找出這個案子的肇事者,并不是大海撈針。
2.為防止意外發生,建議開發商也好,物業也好,盡可能做到監控無死角。其實也就是每幢樓多裝幾個攝像頭,其實也不算非常巨大的支出。只有通過攝像頭的安裝,才可以對這類行為產生威懾力,真正從源頭上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3.現有情況下如果查不到真兇,要讓整棟的住戶理賠的這種方式其實是一種“懶政”。表面上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既沒有對肇事者進行嚴懲,還導致警方可以不愿意付出更多心血和時間在此類事件上。對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并沒有什么幫助。
又見高空墜物傷人。3月9日下午,在莞深交界處的東莞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3個月大的女嬰凡凡(化名)被樓上落下的蘋果砸中。經歷兩次手術后,凡凡仍處在昏迷狀態,暫未脫離生命危險。東莞警方成立了專案組,對事發單位的所有住戶提取D N A,并將蘋果碎片收集好進行檢驗,盡量從碎塊中提取D N A進行比對,希望可以找出高空拋物的嫌疑人。
昏迷多日后,昨日凡凡的手動了一下,主治醫師張醫生說,通過兩次手術后,孩子的顱內減壓了。目前四肢有回縮現象,臉上浮腫也有消散。這大概是這家人在劫后等來的唯一的好消息了。事發以來,凡凡的家人已經花費了將近十萬元的治療費。因墜物傷及凡凡腦部,未來還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后遺癥。凡凡爸爸說,目前除了依靠警方的偵查,他也希望當事人能夠出來承擔責任。至于是否采取法律措施維護權益,還要看警方進一步的偵查結果。
當前,因高空墜物導致的悲劇實在太多,“重慶煙灰缸墜落傷人案”“山東菜板墜落傷人案”“深圳好來居高空墜物案”“蕪湖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高空墜物已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由于高空墜物危害極大,很多國家和地區對此的處罰異常嚴厲。如日本民法規定,有關建筑物的附屬物如玻璃等(非人為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占有者對損害的發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建筑物所有人應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香港則成立了“偵查高空擲物特別任務隊”,依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高空拋物者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嚴重者可處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1年。內地對于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也有明確追責規定。警方如果通過調查鎖定肇事者,肇事者應承擔相關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無法確定肇事者時,受害者可從“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處獲得適當補償。
如何治理“高空墜物”?筆者認為,應該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待。這意味著,不只是對致傷致死的高空墜物行為要嚴懲。對于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高空墜物行為,也應該嚴肅追究責任。在法律之外,還可以從制度、技術等方面進行完善,如設置公益救助基金、強化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設置無死角的監控等。但最重要的還在于我們每個人要有“主人翁”意識,要對城市高空墜物說不。從自我約束做起,監督和勸誡他人。能做到這些,受害者才會少起來。
作者:邱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