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錄音算證據么_錄音可以成為對方敲詐罪的證據么?
特邀律師
中刑網律師為您解答:
只要屬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均可以作為證明敲詐勒索罪的證據。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辦理案件。對于您的問題,我首先要回答您的是:手機錄音是可以做為證據是使用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手機錄音都是可以成為法官采納的證據的,因為要符合證據要件。因此手機錄音能否最終被采納,關鍵看該錄音是否合法取得,是否與本案有關聯,是否具有客觀性。結合辦案經驗,我會用通俗易懂的言語為您講述手機錄音的那些事。
一 不能作為證據的錄音
1強迫對方做出違背自己意思的表述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是說我們取得的證據必須是對方本人的在沒有他人強迫下真實的表述,如果是在一個強迫的環境下,比如武力控制情況下,比如言語威脅之下等等,在這樣的環境下,即便你取得了手機錄音,也是不能被認定的,反而還可能因為涉嫌違法被刑事制裁。
2 手機錄音的取得方式違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是說你取得的手機錄音招數太缺德,那肯定是不能作為證據的。比如你把錄音設備放到了人家的床底下,偷聽偷錄,這就是不合法的,比如你跟蹤對方,采取的方式偷拍偷錄也是不被允許的。
3 手機錄音被剪輯,篡改,嫁接的不能作為作為證據使用,有些人自以為很聰明,于是就將手機錄音中不利于自己的給剪輯了,把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連在一起了,自認為天衣無縫,其實是自作聰明,因為這個錄音肯定需要當庭質證的,你的手段肯定會被識破,在者法院對于這種證據也是審查的力度非常大,根本不會被采納。
4 錄音存疑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是現實中最常見的錄音不被采納的情況。因為錄音作為電子證據在法律上證明力較差,法院對于該證據采納會慎之又慎,而往往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里的內容,都具有主觀性,有時很難從錄音中得到有效的線索或者對于事件的真實性有疑惑而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這樣往往會導致該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 錄音證據需要注意的內容
1,偷錄的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即便對方認為你是偷錄的,到只要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偷錄的證據只要對方證據要件都是可以被是使用的,即便對方以偷錄為由抗辯不會被支持。
2 早保留好錄音的原始載體,如果能提交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如果提供有困難,可以提供刻錄版,但是證據原始載體必須留著。因為你提交的證據很有可能被對方質疑作假,此時需要鑒定,鑒定就需要對原始載體鑒定,丟失或者提交不能是會出問題的。
3錄音證據絕對要清晰明白,不要存疑。你在錄音時對于你的案件的關鍵問題一定要在錄音里體現,要不然就白錄了。錄音模模糊糊,似是而非,很容易被對方足以反駁,此時的承辦法官是中立的,他是看證據說話的,你的錄音不能說明什么的時候,是不會被采納的。
4需要其他證據佐證形成證據鏈條,因為錄音證據證明效力微乎其微,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作證時,有很大風險敗訴因此需要你搜尋其他的證據來跟錄音證據一起證明你的案件事實,這樣可以做到有恃無恐。
我是法律解憂君,一個堅持原創的人,喜歡的可以評論留言互動,第一時間看到會第一時間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大家生活愉快。
廣東胡律師:補充回答:
1、對方遲遲不出院,是輕微傷你先生不屬于故意傷害罪,你們在合法的范圍賠償了就不用理會;
2、對方不愿意接受你們的賠償,那就不用理會他,你老公這個情況又不會被判刑,也不存在到派出所銷案的話。建議你們找個律師出面代替你們去跟對方談,這樣不會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能否證明對方是敲詐罪還得看具體情況,不能僅憑“錄音”就能判斷對方是犯罪的。
依我之見一一
一,從本質上講“敲詐勒索”所得財物叫做“非法占有”,或叫做非法所得,俗話叫做不勞而獲的丶不該得的不義之財。最典型的事例,比如某人發現某己婚非夫妻關系男女二人在外發生性關系,某人以此要“媒體曝光”此二人的“偷情”的隱私為要挾,逼迫此男女二人拿出財物若干元。某人借他人不光彩的隱私而協迫交出若干財物的“封口費”而予以占有的行為,就是采取協迫的非法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敲詐勒索”的非法行為,依法是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行為。再比如,某人發現或掌握了某甲涉嫌有盜竊丶搶劫丶殺人丶貪污丶醉駕……等違法犯罪的證據,為此,某人以要將某甲的犯罪的事實證據向司法機關控告丶舉報丶提供相威脅或向“媒體曝光”,要某甲交出一定數額的財物作為不控告丶不舉報丶不曝光丶不提供的條件,這種某人所詐到的“封口費”,就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敲詐勒索的違法,或犯罪的行為。所以,敲詐勒索所得財物是不義之財丶是非法所得丶其占有他人財物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的。
二,那么,根據提問者所述為了“維權”而利用訴訟和媒體曝光的索要財物之行為是否是敲詐勒索違法犯罪行為呢?
依我之見:公民所維之權,這個權利必須是我國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利(而非公民個人臆想丶生造丶也非某些律師嘩眾取寵編造出來的權利)因本人或被監護的人被他人采取刑法丶民法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丶侵權責任法等等…法律禁止的方法,故意或過失殺人丶傷害致傷殘丶被搶劫致傷丶被產品致傷致死丶被服務致死致傷丶被侵害名譽權丶被侵犯著作權丶肖像權……“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均依照刑法丶民法丶侵權責任法等等法律規定“有權”依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手段來索賠;“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均依法有權獨立自主丶自愿地處理自己的訴權,比如對于“民事賠償”由“責任人”與“受害人”一方自愿協商丶討價還價丶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一方有權在經國家新聞出版部門丶廣播電視丶報刊等合法媒體上事實求是“如實曝光”的權利;
上述法律賦予公民為維護自身及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的起訴權丶自主協商權丶新聞監督報道權作為“公權力”的公丶檢丶法機關,以及政府的執法機關不得濫用職權違法干涉,更不可能打著辦案的旗號違法以所謂的“敲詐勒索”來進一步迫害“受害人”。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