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_如果無罪釋放,孟晚舟應當得到多少政府賠償[捂臉]?
特邀律師
這件事華為肯定要向加拿大索賠的,前后被無端囚禁了500天,以孟晚舟的身份,以及受到的心理壓力和公司損失,要幾個億的加拿大元,也不為過,因為加拿大的做法太過分了!
5月27日,加拿大高級法院就孟晚舟是否從加拿大引渡到美國案件中一項關鍵法律環節的判決作出宣布,到28日,法院將宣布孟晚舟是否構成“雙重犯罪”。如果不構成“雙重犯罪”,孟晚舟就可以回家了。
很明顯,這是走法律過程。
孟晚舟的案件,完全是美國幕后操縱加拿大對華為的重力打擊,是一個國家利用政治手段對一個世界知名企業的狙擊,美國政府是希望借加拿大之手逼迫華為交出5G技術,以此消除華為對美國的技術領先優勢,讓華為從此一蹶不振,對美國失去威脅。所以這根本不是法律范疇問題,而是政治陰謀通過法律手段壓迫商業科技的問題。
加拿大應美國之邀扣押了孟晚舟女士,為了顧及國家面子,沒有答應美國的引渡請求,以調查為理由,限制了一位企業高管500天自由,這樣的事情放在任何國家都不被允許。不過,孟晚舟現在還沒有安全回國,因此她的律師團隊第一個任務是讓她盡快離開加拿大回到中國,至于索賠要求,等孟晚舟脫身之后,一定會向加拿大法院提出,不會就這么算了,無論從哪方面看,合理合法,國際網民都會支持這么做。
當然,索賠不是目的,華為也不缺那幾個錢,目的是要讓加拿大政府為自己的無禮、非法舉動付出代價。中國外交部就此已作出嚴厲聲明,敦促加拿大放人,如果加方一意孤行,恐怕國家就會出手了,因為這已經不單單是華為一家企業的問題,已經上升到國家層面,中方反制加拿大的手段很多。
法國阿爾斯通公司就發生過類似事情,高管被拘禁,公司無奈之下被通用強迫收購。美國企圖通過那種手段對付華為,行不通!
依我之見:‘’可以提出國家賠償‘’,但是,應當依據生效的‘’無罪判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公丶檢丶法辦案機關就各自環節對‘’羈押‘’作出的錯誤決定按照‘’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提出國家賠償。
一,公安局一一(含其他法定偵查機關)我國刑事案件法定的偵查機關,刑事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經立案后,有權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剝奪當事人人身自由的‘’羈押‘’的強制措施從而在法定最長三十七天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檢察機關未批準逮捕而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并根據其移送審查后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也未變更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那么,該‘’無罪判決‘’一旦依法生效,在此案中對當事人采取錯誤的‘’刑事拘留‘’的辦案機關就只有公安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是錯誤刑事拘留而‘’羈押‘’當事人三十七日的決定機關,同時也就是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二,檢察院一一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于公安等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有逮捕之必要,依法必須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決定,以及監察委員會調查完畢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被提請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并具有‘’兩危性‘’確有逮捕必要的,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如果此案經一審或二審‘’無罪判決‘’生效,且法院環節已對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審,那么,此案對當事人被錯誤采取剝奪人身自由‘’批準逮捕‘’至取保候審前這一段‘’羈押‘’的時間決定機關就是該案批準逮捕的檢察院,因此,因被批準逮捕的檢察院就是該錯誤羈押的這一段時間,檢察院是義務賠償機關。
三,法院一一我國法定唯一的審判機關。無論是公民刑事自訴案件,還是檢察機關依法提出起訴的刑事公訴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均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A,對于刑事自訴案,比如重婚、誹謗丶侵占等案件法院受理后為保證案件審理和以后的執行認為對被告人有逮捕之必要并由院長決定逮捕被告人人的,一旦最終‘’無罪判決‘’生效,該當事人自法院決定逮捕到生效無罪判決被錯誤羈押這一段時間,法院就是錯誤決定羈押的義務賠償機關。B,對于刑事公訴案件,如果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對被告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而法院認為應變更為了逮捕的羈押的強制措施而由院長決定逮捕的,一旦‘’無罪判決‘’生效,錯誤變更為逮捕而羈押強制措施后至無罪判決生效這一段時間因錯誤羈押,法院就是錯誤羈押的義務賠償機關。C,如果該案件當事人在辦案環節中公安機關對其刑事拘留丶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丶一審法院判處有罪。那么,一審法院對于該‘’無罪判決‘’生效之日倒推至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這一段時間,一審法院是‘’這一段時間錯誤羈押‘’的賠償義務機關。
四,糾正提問者常識性錯誤: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不是‘’都要‘’,即并非所有案件都會對當事人采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刑事案件無罪釋放沒有復議期限,只有上訴期限。
能否獲得國家賠償,要看被羈押和被認定無罪的理由是什么,不是無罪的案件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比如:最終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防衛人被羈押的,其無罪釋放后,就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還有,因為自己虛假陳述導致被羈押的,這樣的被無罪釋放后,也無權要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刑事賠償是指因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也就是說,要求國家賠償,存在錯拘、錯捕、錯判是前提。
在看守所里關了七個月,最后被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 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 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 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