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了30天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_取保候審結束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特邀律師
回答:不能成功。根據憲法規定,我們國家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也就是實行高度的民主集中。隨著法制社會的廣泛深入和普及。像這種事情。我們國家早就出臺了。刑事《國家賠償法》那上面詳細規定了這種事情的賠償標準模式。容不得個人隨意要求。
依我之見:‘’犯事被拘留逮捕,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國家賠償須根據不起訴決定的‘’罪與非罪‘’的性質而定。
一,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錯誤立案拘留偵查丶錯誤批捕逮捕丶起訴丶錯誤審判定罪量刑一一通過刑事訴訟對‘’沒有犯事‘’之公民錯誤地剝奪人身自由,或者錯誤地對公民合法財產采取查封丶凍結丶扣押丶變賣方法違法損害合法財產,經法定程序確認后具體的辦案機關依據在所涉及的辦案階段對人身自由的錯誤羈押丶或財產的錯誤處置依法予以國家賠償。
二,‘’犯事被拘留逮捕‘’,意味著辦案機關對其‘’拘留‘’并非空穴來風丶無事生非,而是如同提問者所述‘’犯事‘’,即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并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丶且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兩危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才批準對其逮捕。
三,那么,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就一定是辦錯了案而必須對‘’拘留逮捕‘’羈押犯罪嫌疑人作出國家賠償嗎?
依我之見:必須依據檢察機關所作‘’不起訴決定‘’的性質來確定是否應對其‘’拘留逮捕‘’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進行國家賠償。
(1),如果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理懷疑沒有排除,并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依法作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存疑不起訴‘’。根據‘’疑罪從無‘’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代法治原則,檢察機關一旦對‘’犯事‘’的行為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錯誤拘留丶檢察機關錯誤批準逮捕的司法行為給予‘’犯事‘’的當事人分別國家賠償。
(2),如果‘’犯事‘’的當事人,犯事后所犯之罪較輕有重大立功表現丶或者所犯之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丶五章所涉罪名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過失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刑事和解丶求得受害人諒解并賠償全部損失,檢察機關以‘’犯事‘’的犯罪嫌疑人己構成犯罪而具有減輕丶免除刑事處罰,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又被稱為‘’微罪不起訴決定‘’,這種檢察機關作出有罪不起訴依法不能對被不起訴人因‘’犯事拘留逮捕‘’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3),如果當事人‘’犯事‘’后被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犯事‘’的行為已過追訴時效的丶告訴才處理的丶被特She的丶當事人自己偽造證據作虛假供述…等等,雖然檢察機關最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當事人這種犯事被拘留逮捕也依法不予國家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賠一千萬還是虧。二十六年的青壯年時光,下一代的少年幸福,妻子的煎熬怎么用錢算得清。
謝謝邀請!
取保候審期間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因此,取保候審無法獲得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主要是賠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如果你被取保候審之前被公安進行了刑事拘留關在了看守所,那如果你取保候審后,檢察院認為你無罪或者證據不足做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你可以針對你被關進看守所這段時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申請國家賠償。
如果檢察院認為你犯罪情節減輕不至于受刑責,做出不予起訴決定,或者符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國家賠償。
2019年的國家賠償標準是一天315.94元,被關了多少天,賠多少天的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當然,一般來說這種限制人身自由時間不長的,都不會申請國家賠償。
檢察院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訴,并不代表著你沒犯法。大多可能是證據不足、或者罪輕不至于受刑責。
也就是說,你本身是有問題的。
你申請國家賠償,人家辦案機關是會負責任的。也就是說你在得罪人。因為你本身是有問題的,所以走著瞧了。
很多被抓了,后面被放了的人,覺得自己很委屈似的要求國家賠償,然后后面又被抓了的事情一大堆,因此,如果不過分,還是算了。
除非你是一塊鐵板,否則,還是不要觸碰眉頭了,安穩過日子不好?又有多委屈?
謝邀。
張玉環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后,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首先,不能簡單的認為會無罪釋放,因為法律是嚴肅的,最后還是由法院做出正確的判決。我們看到的只是表象,缺乏實質的證據,更無從了解事情的真實過程。從情理上講大家都希望正義要得到伸張,惡人應該得到懲罰,這個沒毛病,但是從法律角度講伸張正義也是有邊際的,否則社會次序難以維護,難免會有人打著伸張正義的大旗胡作非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