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一般多少人_董事會幾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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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取決于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人數為三至十三人。《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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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為: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等。上述成員不一定每個董事會都存在,各個公司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產生董事會的成員。例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中可以沒有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有限公司董事會一般由股東會(或股東,因為一人有限公司沒有股東會)產生。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而股東人數為1-50人。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董事會成員必須是股東。而只是規定非職工董事由股東產生,職工董事為召開職工大會后選舉出來的。董事會中的董事是企業管理人員,股東只是出錢開公司,把經營管理權交給董事會。股東可以是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國家等非自然人;而董事必須是自然人,而且得符合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的條件。董事和股東并沒有必然的聯系。股份公司董事會由創立大會產生。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股份公司必須以2-200人作為發起人。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立董事。而獨立董事絕對不是股東。董事會成員不一定為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根據新公司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成員人數3-13人,因此一般不會少于3人,多數是5-7人,也有更多的如9人和11或13人的,這可能與股本結構有關,但多為單數。二、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明確,一是必須設董事會,二是人數為5-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