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第三次退偵_刑事案件三次退偵是否合法?
特邀律師
首先對你的問題直接做個回答再進行具體分析:從法律規定角度來說,證據不足,要么判決無罪,要么檢察院撤訴。但是從司法實踐來說,證據不足判決有罪的案件多了,辦案人員更多考慮辦了冤不冤枉你,無罪判決會對公檢法辦案人員有什么影響,所以,證據不足,如果不遇上比較堅持法治的辦案人,發回重審,再次判決就行了,反正再上訴也難以改判,畢竟真的證據不足有問題,高院第一次就可以直接改了,何必麻煩發回。
現在對你的問題進行分析:
1.審查起訴階段只能退偵兩次,但是審查起訴可以三次,也可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加起來期限是6.5個月;
2.一審法院階段,覺得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拿回案件補充偵查兩次;
3.上訴高院后,發回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只要不是重大案件,該怎么判怎么判。
你這個問題查法條或百度完全可以解決,如果要專業人士回答,只能告訴你必須看完卷才知道證據足不足,不足到哪種程度,是定罪的核心證據不足,還是不影響定案的證據不足,涉及到哪個罪名,目前政策如何(目前這個階段,涉黑案件就基本別想了),審理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既往判決等。而要考慮的這些,沒有幾年的專業實務經驗,就別想了。
依我之見: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查后,公安再移送后不得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依法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為什么呢?以下本人從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和檢察實務作簡要分析: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證據存在疑點,證據疑點不能排除,不符合提起公訴的證據要求的,檢察機關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每一次補充偵查時間一個月,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注意一一‘’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是法律硬性規定,檢察機關的‘’退‘’只能兩次,公安機關的‘’補查‘’也是兩次為限,如果真如案例中所說的‘’第三次‘’,那對偵丶檢雙方都是違法的。
那么,對本案例正確的做法是什么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補充第二次偵查結束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補查的材料檢方仍然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證據疑點仍未排除仍不符合起訴條件,即證據達不到向法院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根據刑訴法的明文規定檢察機關不得第三次退回公安機關補查,而只能依法作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即俗稱的‘’存疑不起訴‘’。而案例中敘述‘’第三次補查后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濫用職權的錯誤做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刑事案件的退偵次數最高兩次。 如果案件經補充偵查后達到起訴標準,最長一個半月內檢察院就會向法院起訴了。 法院應在最長一個半月內作出判決。 你現在可以聘請律師了。
如果案件經補充偵查后達到起訴標準。
最長一個半月內檢察院就會向法院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