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董事會人數規定_董事會法定最低人數?
特邀律師
董事會法定最低人數: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法定最低人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并形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當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沒有明確限定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公司章程確定。此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或經理就涉及職工切身權益的問題做出決定,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列席會議。《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由上面可以知道,如果該董事辭職,造成董事會低于法定人數,那么在新的董事出現之前他都不可以辭去該職位,知道新任董事產生才行。
有限責任公司中,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應當超過全體股東數的半數;設有董事會的公司中,出席董事會的董事要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方可進行表決。例如共有9位股東或者董事,應當在5位及5值以上出席的情況下才能形成合法表決,或者有的股東、董事不能出席,提供書面表決意見也視為參加了表決,視為合法。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并無人數規定,應當按照達到持有公司股份50%以上的要求辦理。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第107條之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持有表法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則需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的范圍。因此,出席董事會的人數包括書面委托。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因此,你所舉的例子里,董事會成員超出法定人數。
董事會的決議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公司章程認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每年召開次數無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兩次。
1、有效2、《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最低成員為3人。3、《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4、本案中,公司董事剩余3人,符合法定最低董事人數,三人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即兩人通過即可,現三人通過就更沒問題了。5、綜上,本案中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決議是按章程的規定作出的,故而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要看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2006)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沒有禁止,所以要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規定,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參加董事會。監事是否可以委托其他監視參加監事會議《公司法》沒有禁止,主要還依據公司章程。
可以的。《公司法》只規定了董事會成員的人數的上限與下限,并沒有規定必須是單數,所以偶數是可以的。
在一般實際操作中,為了方便,會將董事會成員人數設置成單數。但即使是偶數,也可以形成決議。《公司法》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當中,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所以,可以在章程中約定通過決議的方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不包括剛好半數,所以如果形成了三比三情況,決議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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