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召開人數規定_董事會出席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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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這要取決于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人數為三至十三人。《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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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董事會,但行使該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即如果獨立董事為4人,2人同意的情況仍然不能召開董事會。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人數為三人至十三人。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每年召開次數無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兩次。
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經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并經黨員大會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
(2)自費出國、出境半年以上的;
(3)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體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調動,下派鍛煉、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移走正式組織關系而沒有轉走的。
1、有效2、《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最低成員為3人。3、《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4、本案中,公司董事剩余3人,符合法定最低董事人數,三人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即兩人通過即可,現三人通過就更沒問題了。5、綜上,本案中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決議是按章程的規定作出的,故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