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財物造成被害人重傷_搶奪致人重傷如何定性?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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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有些片面了,概義太廣了…只能說,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和細節,然后要考慮到影響范圍和在法律以及人性上要求法官做出最合適的判斷,根據法律來依法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注意:刑九修改之后綁架罪是沒有結果加重犯的。
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其他加害于被害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綁架罪進行并罰。(并罰的例外:綁架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財物,同時觸犯綁架罪與搶劫罪,根據司法解釋擇一重罪處罰。)
因此,綁架中發生過失致人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當綁架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根據綁架罪第1款規定,最高無期徒刑。
如果行為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被綁架人自殺而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也是按綁架罪第1款規定處罰。
回到問題:如果還跟被害人自身身體狀況有關,可能還要考慮到因果關系的介入因素,更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1:搶奪致人重傷,如果搶奪的過程中為了奪取財務而過失的致人重傷的,根據2014年新司法解釋規定應該認定為搶奪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這在刑法理論上又稱為結果加重犯,只是這個加重犯是由司法解釋規定出來的。2: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至于搶奪罪與盜竊罪,傳統理論認為:盜竊只能是秘密的,不能是公然的。而搶奪不能是秘密的,只能是公然的。按現在的新理論認為:盜竊和搶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然的,新理論認為二者區分的標準是看對被害人的人身有無危險性,一般而言,盜竊罪是以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財物,所以對他人沒有危險。而搶奪罪一般而言都對人有一定的危險性。4:總結可以說,新理論更具合理性,也就是搶奪罪是對物暴力,對人有危險性。盜竊罪是對物以平和手段取得財物,對人物危險性。
依照《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搶奪公司財務行為,構成搶奪罪,同事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倍遥ㄐ詴r,還要考慮犯罪人的主觀心態。如果是過失心態,就是按照上述解釋定罪量刑;如果有證據證明是放任心態,即間接故意,則性質發生改變,應該定為搶劫罪。在你舉的例子中,甲飛車奪包,被害人極有可能受傷。而且,如果甲在這一次行為之前已經有過同類犯罪,并且導致了被害人受到嚴重傷害,就完全可以認定
如果面對正在發生的搶劫行為,反抗,致使搶劫犯死亡的話,可以適用《刑法》中關于正當防衛條款中的第三款的無限防衛的條文免責。
《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正當防衛的問題,往往都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差之毫厘,就會適用第二款,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根據劉興華自己的供述,他感覺脖子一涼,金鏈子就沒了,沒有造成其他傷害,因此,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只能構成搶奪罪,因為沒有滿足法律規定的搶奪轉化為搶劫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十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
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以上兩個文件都是現行有效的,規定的情形基本一致。
面對搶奪,當然不能行使無限防衛,造成了危害后果,也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法院最終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案件中,是比較常見的定罪方式。
總之,在面對不法侵害時,我們要注意保護好自己,但切記保護好自己,切忌大打出手,否則后果嚴重,但真的面對了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用手軟,大膽反抗。